「法律科普」:什么是隔空猥亵?刑法对此如何定性与量刑的?

引言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构成猥亵案件的发生,结果可区分为既遂和未遂。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事实上隔空猥亵也是猥亵,同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因为这种错误认知,所以网上有时候遭遇他人性骚扰,大部分人都觉得无计可施。事实并非如此,受害者可以向软件的客服进行投诉,如果有对方具体信息可以上诉法院,让对方付出应有的代价。



男子隔空猥亵未成年儿童获刑六年

马某在网络游戏平台结识了周某,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打游戏等互动后,马某认为二人关系很亲密了,于是将自己的qq号交给了周某使用,还添加了周某为好友。

二人在聊天过程中逐渐将自身的情况都说了,周某告知马某自己未满14周岁还是个未成年儿童时,马某还想着交换照片。

马某以交换隐私部位照片等为由,把自己的隐私部位照片发送给周某,还哄骗对未接缺乏正确认知的儿童周某,使其多次拍摄自己的隐私部位照片给自己。

马某得寸进尺发信息要求视频看身体,周某这时意识到了不对,拒绝了马某并且删除了好友。马某仍然不死心,重新换了一个qq号,还在添加周某好友时称不加好友就把照片发出去。



周某在马某的威胁下,只能被迫拍摄自己裸体照片发给马某。直到周某的母亲发现不对劲,查到周某与马某的聊天记录后,周某母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马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在明知对方是儿童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软件。多次胁迫、哄骗对方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马某所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最后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六年。之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案例详解

1.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猥亵?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马某给周某发送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又强迫对方同样发来隐私部位的照片,此种色欲行为已构成猥亵,且马某还以周某隐私照片为要挟,迫使周某发给自己裸体照片,行径极为恶劣。

猥亵的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男性,女性一般不构成,但可构成帮助猥亵罪。

客体要件表现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已经是成年人,而且从他哄骗儿童拍隐私照的行为来看,智力也没有问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



马某以周某的隐私照为要挟强迫周某拍裸体照片,侵犯周某的隐私权和身体自由权,所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马某为何会被判六年?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第二款为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第四款为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马某胁迫周某拍隐私照是不容抵赖的事实,且在马某的要求越来越过分,周某选择拒绝时,马某还以隐私照为要挟强迫周某拍裸照给自己。



此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周某的心理健康。所以马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周某未满14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所以马某的行为就是猥亵儿童,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马某作为成年人,相较于儿童具有更高的学识和更远更高的认知,他不思引导儿童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反而用各种手段哄骗胁迫儿童拍私密照,种种行径极为可耻又极其恶劣。



马某的行为给周某的精神带来很大的伤害,所以在原本的罪行上要从严处罚,故而法院最后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成年人还会因为长时间不思进取思想退化的,更何况是身心各方面都没有发育成熟的,对外界的认知有限,有时候分辨不出来哪些是好的哪些是不被允许的。

本案中马某猥亵周某,最开始也是引诱周某与自己交换照片。儿童对这种事情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如果最后不是周某母亲发现端倪,难以想象会发生什么事。

所以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一定要关注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教育未成年人生理安全知识,以免有不法分子借此干坏事。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在审判是否构成猥亵时,要认真考虑各种情况的发生,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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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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