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 民政局、平安办、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老龄办、残联、消防救援支(大)队:

现将《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省委平安湖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建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老龄办 湖北省残联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4月18日

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精神,现就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纳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重点内容,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探索推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探访关爱对象和内容

探访关爱服务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坚持个人自愿的前提下,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的活动,切实发挥风险排查化解、生活服务帮扶的重要作用。

(一)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探访关爱主要内容。

1.健康状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基本生活能力状况。

2.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3.居住环境: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家庭水电暖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需求等。

4.消防安全:了解老年人家庭成员是否有不良安全习惯(如吸烟、家中烧香拜佛、熏制腊肉、常用大功率电器等),帮助排查居住场所火灾隐患。

5.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需求等。

6.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7.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三、探访关爱服务步骤

(一)逐户上门摸清底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结合《关于组织开展关爱重点人群“敲门行动”的通知》(鄂防指办发〔2022〕225号)要求,在农村,组织乡镇包联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基层医务人员等逐户上门走访;在城市,组织街道包联干部、社区工作者、下沉党员干部、基层医务人员等逐户上门走访。以村(社区)为单位,分类建立辖区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和归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基本信息和接受关爱服务的意见。

(二)明确探访关爱主体。各地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统筹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逐人明确结对帮扶主体,相对固定探访关爱服务人员,落实帮扶责任。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采用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相结合方式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探访频次每月不低于一次。

(三)创新关爱服务方式。鼓励探索依托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或数字乡村平台设立智慧养老服务子系统,对关爱服务对象日常生活状态提供远程监控巡查。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的探访关爱服务,鼓励相关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系统、智能电水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等设备实现实时监护。通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实现所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全覆盖。

(四)提高关爱服务质量。在探访中对生活遇到困难有救助需求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有相关养老服务需求的,要协调予以落实;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探访过程中发现的紧急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帮助联系其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在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当配合应急救援力量等积极做好老年人转移安置等工作。

四、整合服务力量

各地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

(一)邻里亲属。动员居家老年人的邻居、好友、亲属等参与探访关爱工作。督促老年人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督促其定期到老人家中探望;对在外地居住的,督促其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老人保持联系。

(二)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协助实施摸底排查工作,做到精准到村、到户、到人。协助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录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动态详实的老年人电子档案,为探访关爱服务奠定良好基础。

(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等既有服务设施开展探访关爱服务。要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和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浴、助医、助餐、助行、助急等服务时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五)家庭医生。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

(六)老年协会。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鼓励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组织老年互助活动。具备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可承接为老服务项目。

(七)志愿者。开展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加强在校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动员慈善人士、物流快递送餐人员、消防救援人员、为老服务企业员工等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为他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搭建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各级平安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任务。各级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爱亲。

(二)落实职责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纳入农业和农村规划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重要方面,推进农村养老提质升级。各级卫生健康(老龄)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爱工作,依托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要将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各级老龄委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综合协调职能,加强督促落实。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开展精准消防关爱行动,深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帮助排查火灾隐患。各级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2023年底,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将制定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附: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及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P020230504544699693971.doc (live.com)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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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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