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更有力执法,可成为常态化操作

为了不离婚,珠海一男子长期跟踪、骚扰、威胁妻子,甚至在当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为保障申请人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当地法院于近日果断“出手”,对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实施司法拘留。

从媒体报道的一些细节中,这位妻子的惊恐与疲惫呼之欲出。

到法院申请保护令当天,男子跟踪到了法院;为了督促男子遵守保护令,法院依法传唤其到庭并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但当天下午从法院离开后,他便再次前往妻子工作地点蹲守、跟踪,还试图强行坐上妻子车辆,直到妻子报警;当晚,妻子在派出所做完笔录驾车回家,男子又一次蹲守并阻挠妻子回家,直到警察到达现场;凌晨,男子又去敲门骚扰不肯离开……

这还是在妻子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发生的可怕事实。在此之前,该男子对妻子进行的跟踪、骚扰和威胁所达到的乖戾程度,更是不言而喻了。由此可知,事件中的妻子的确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家庭暴力危险,司法机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必要,而且十分及时。

让人惊讶的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一方,该男子对保护令的态度几乎可以用“无视”来形容。其为什么如此嚣张?

众所周知,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其严肃性不容置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像本事件中该男子一样,轻视甚至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什么在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一些被申请人依然敢于继续对申请人实施家暴?

一方面,这与家暴属于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在当下仍有相当影响有关。正是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当事人把司法机关的介入当作管闲事,难免出现抵触乃至轻视的情绪。

但更重要的,还是源于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但由于其中对具体所犯何罪并未明确,加之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等考虑,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违禁行为一般都只采取训诫或罚款等惩戒。但这两种方式在被申请人那里,显然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这次,针对违禁行为,珠海司法机关的行动堪称果断。保护人身安全兹事体大,令毋虚发,令到就要禁止,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能没有“牙齿”?

从长远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可能需要进一步优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家暴已经为舆论所不容,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更应该视为家暴的加重情形,其不仅是对家暴受害者的再度加害,也是在公然蔑视司法权威,故而此次对骚扰者实行司法拘留,可以成为各级法院常态化的操作模式,以实现更好保护被骚扰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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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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