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新规出台!财政补贴性产品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工作目标。《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业内专家看来,《规定》对农业保险的费率构成、费率回溯和纠偏、准备金的评估等关键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有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明确产品费率调整系数范围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位居全球首位。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达1192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4.90%。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定》适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等农业保险业务。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5-1.5]。

《规定》强调,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定价时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应当使用行业基准。

此外,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并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

在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看来,这为农业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和调整制定了规则和标准,在加快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背景下,为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费率决定的各方提供了基础和准则。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通过明确农业保险费率中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的使用,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0.75-1.25],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0.5-1.5],有利于农业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

在费率回溯和纠偏方面,《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

对于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限于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适时更新测算农业保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

在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方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逐单测试所有未满期保单的保费充足性,且保费不足准备金不得低于相关计算标准下的金额。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根据《规定》评估农业保险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告公司所属监管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对农业保险精算中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的规范非常明确,规定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和其他农业保险产品的浮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精算规则明晰,有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总精算师成农险精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了总精算师的职责。具体来看,《规定》显示,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照监管规定,切实履行责任。

其次,总精算师应当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

此外,《规定》还提到,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时,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罗曼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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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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