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约金约定过高,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若违约金过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近日,记者从襄阳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2016年9月,A公司与王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租赁的房屋一楼厂房及附属设施出租给王某使用,面积110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年租金158394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结算,提前10天支付,先付后租。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若拖欠租金,每日按当年租金总额的0.9%缴纳违约金。租赁到期后,王某尚欠A公司租金102108元,其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还款5000元,最后一期还清所有欠款,如再拖延,将按照2016年9月与A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执行。之后,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未按时付款,A公司遂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截至2022年8月申请仲裁之日,王某尚欠A公司租金68000元。


仲裁裁决襄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仲裁庭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核减。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参照人民银行借贷利率的标准,仲裁庭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每年6%计算,裁决被申请人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68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仲裁员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依法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约定不宜过高,过高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所以违约金的约定不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来源:黄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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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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