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官员之“鲁炜”

‬个人简介


鲁炜,男,汉族,1960年1月生,安徽巢湖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记者,2000年起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文名 鲁炜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0年1月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性别 男

出生地 安徽巢湖

人物履历

1978.07——1978.10,安徽巢县庙岗乡鲁集大队回乡知青,任记分员;

1978.10——1980.10,先后任安徽巢县庙岗乡鲁集小学、庙岗中学代课教师、民办教师;

1980.10——1984.09,广西桂林市风动工具厂机械工人,宣传干事(其间:1982.09——1985.08,在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语文专业学习);

1984.09——1986.02,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干事;

1986.02——1991.04,广西司法厅工作,先后任广西法制报记者、总编辑助理,兼广西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1991.04——1993.06,新华社桂林记者站站长;

1993.06——1994.06,新华社桂林支社社长;

1994.06——1997.11,新华社广西分社副社长、党组成员;

1997.11——2001.10,新华社广西分社社长、党组书记(其间:1997.09——2001.06,在广西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新闻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1.10——2001.11,新华社副秘书长、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

2001.11——2001.12,新华社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

2001.12——2002.02,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

2002.02——2002.03,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2002.03——2004.05,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其间:2004.01,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2004.05——2005.06,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秘书长、总经理室总经理、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2005.06——2005.12,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任秘书长、总经理室总经理、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经济信息编辑部主任;

2005.12——2006.12,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任总经理室总经理、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经济信息编辑部主任(其间:2006.09——2009.01,在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治国方略方向研究生班学习;2006.09——2006.1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进修班A班学习);

2006.12——2009.01,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任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经济信息编辑部主任(其间:2008.11——2011.07,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攻读硕士学位);

2009.01——2010.03,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任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其间:2009.05,兼任国家金融信息平台新华社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2010.03——2010.07,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任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中经社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金融信息交易所理事长;

2010.07——2011.03,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兼任中国经济信息社社长、中经社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金融信息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金融信息交易所理事长(其间:2010.07,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担任全国中文新闻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010.11,兼任国家金融信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1.03——2013.04,任中共北京市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

2013.04——2013.1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央外宣办副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2013.12——2014.04,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14.04——2016.06,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16.06——2017.11,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中共十八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2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8年2月1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中央网信办原主任鲁炜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鲁炜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违反组织纪律,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搞选择性执行;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问题严重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典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鲁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鲁炜利用其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0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鲁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鲁炜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浙江省、宁波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鲁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身在其位不为其职,必落网!


忏悔书

#头条创作挑战赛#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30

标签:中央宣传部   中央纪委   宁波市   新华社   被告人   浙江省   党组   中国经济   社长   中国   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腐败   中共   官员   总经理   成员   信息   鲁炜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