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假冒NIKE鞋底,莆田有人被罚了33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柴桥头26号旁厂房当事人赵金代加工的标有“NIKE”及NIKE勾形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经检查为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3000元并没收标有“NIKE”及其勾形图注册商标的鞋底450双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赵金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2022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的案件线索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柴桥头26号旁厂房进行核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赵金代加工的标有“NIKE”及NIKE勾形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450双,当事人现场供述该批鞋底无注册商标持有人委托授权手续,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予以扣押。

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于2022年6月起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柴桥头26号旁厂房从事自主品牌鞋底组合加工,因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没有建账,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清。2022年10月底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在未经“NIKE”及NIKE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授权或委托加工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仍代工组合加工标有“NIKE”及NIKE勾形图注册商标的鞋底。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案发地共代工组合完成标有“NIKE”及NIKE勾形图注册商标的鞋底600双,其中150双鞋底已售出,尚未售出的450双鞋底被执法人员全部扣押。按已查清侵权商品价格计算,代加工标有“NIKE”及NIKE勾形图注册商标的鞋底每双代加工费用2.5元,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500元。

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字〔2022〕112100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NIKE”及其勾形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授权或委托加工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为标有NIKE及其勾形图注册商标的鞋底提代加工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鞋底加工,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500元,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裁量意见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NIKE”及其勾形图注册商标的鞋底450双,并处33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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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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