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什么是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也需符合法律流程

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划建设也在一步步推进,不少城中村、城边村落都被拆掉,改建成高楼大厦。

因拆迁房屋会有赔款,“拆迁户”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人因为拆迁老房子小富一笔,偶尔还有朋友调笑“苟富贵,勿相忘啊”。


但是我国早期房子大多数都没有房产证,也是后来都规定了才有了证,拆迁的时候一些地方为了压低补偿标准,或者为了加快拆迁进程。

就以被征收人房屋无证或证件不全等理由,认定房屋属于违建,以此降低补偿条件或强拆房子。那么没有证的房子,究竟属不属于违建,拆迁还能拿到补偿款吗?

张阿姨的房子被拆除

张阿姨和丈夫在80年代初的时候,在自家地里建了一处住房,一直用于家人自住。

由于对建房审批程序不熟悉,加上当时也并不注重这个,张阿姨建房时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但是建房初期到被强拆之前,没有任何人告知张阿姨建的屋子是违章建筑。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指出关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张阿姨的房子建造于这个时间之前,所以她的房子是合法建筑。

2021年,山东省某街道办事处因修路工程项目需要用地,需要征收张阿姨的房子和5亩承包地。于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上门对张阿姨的房子和附属设施进行了登记测量,并多次上门沟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事。

但是征收房每次上门都只是口头上承诺,即拿不出合法的征收文件也不提补偿方案。征收方更是因为张阿姨的房子无证,咬定张阿姨的房子是违章建筑,补偿也只能按照其他标准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方在既没有合法的征收文件,又没有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多次上门商谈,此种征收行为已经是违法。征收方在双方并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张阿姨理解不了征收方的做法,不相信征收方会强拆房子,一直没有同意补偿标准,也没有签协议。但是张阿姨年纪大不懂法,也没有进行维权。

之后征收方为达到目的,在双方并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不明人员出动铲车,强制拆除了张阿姨一家的房子,给张阿姨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也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事后张阿姨只好走上维权道路,律师认真查阅了张阿姨提供的案件材料,实地踏勘了房屋强拆现场,也就强拆发生的前后细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被强拆的房子,是张阿姨于上世纪80年代建设。由于房屋无证,征收方一直强调张阿姨的房屋是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只能看护房的标准来补偿。



强制拆除不合法

律师向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资料显示张阿姨的房子所在位置的土地性质为“村庄”,并不属于耕地。经过充分准备后,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就征收方强拆房子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征收方强制执行程序不合法,且张阿姨被拆房子不属于违章建筑,应按照当地拆迁房子的一般补偿标准进行赔偿,鉴于征收方强拆行为给张阿姨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判决征收方赔偿张阿姨补偿款145万元。

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决定,征收方没有一条符合,行政机关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征收方在涉房屋强制拆除时并未履行相关程序,该强制拆除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

补偿条例也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征收方补偿张阿姨145万的房子拆迁款。



依法守法,文明你我他

我国是法治社会,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公民个人行为,都要依法办事,遵法守法。房子没有证并不代表是违法建筑,现实生活中很多征收方会以房子无证降低补偿或不给补偿,这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遇到这样的事情不用害怕,做好对拆迁一方主体资格和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注,还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如果有自己无法判断的问题一定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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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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