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表演“惊难险” 演员生命“一线牵”

作者:宋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

4月17日,埇桥区委区政府调查组发布了“杂技演员表演时高空坠亡”的情况通报:4月15日晚,该区蒿沟镇发生一演出人员坠亡事件,相关涉事人员和单位正在接受调查。

经初步调查,演出活动主办方为宿州市尹居源种植家庭农场实际负责人尹某某,承办方为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女演员孙某某和其搭档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表演高空节目中,孙某某坠落受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逝者已逝。涉事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应根据演员与演艺公司之间的关系确定。若女演员是“临时走场”,则双方大概率系劳务关系,死者家属可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主张演艺公司承担根据其过错针对提供劳务者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亦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主张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

若演艺公司与女演员已形成用工关系,无论双方是否缔结了书面劳动合同,女演员家属均可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赔付,若演艺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赔偿由演艺公司承担。

如演出是营业性的且未经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演出举办单位未落实安全措施,主办方和演艺公司还可能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最终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痛定思痛。想要悲剧不再上演,理性的做法不是因噎废食,叫停全部民间表演,以致杂技演员的生计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而是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更加注重演出活动中的安全保障。切莫单纯追求表演的“惊难险”,而忽略了表演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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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标签:杂技   宿州市   演员   民法典   群众性   女演员   管理条例   高空   劳务   演艺   演出   生命   关系   人员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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