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机动车车辆统筹不是保险产品,这些风险需了解

案例介绍

2022年5月,王某为自己的营运货车购买保险时,打听到一种购买保险省钱的方法: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无需保商业险),然后再在某统筹公司购买机动车统筹保险。同样的保额,保费却比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便宜上万元。该车辆起保1个月后发生了一起双方事故,导致标的车受损严重和三者行人死亡。出险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和某统筹公司分别报案,交强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进行了赔付,统筹公司却表示因疫情原因导致经济不景气,需要王某先垫付赔偿款给三者家属,等公司有钱了再支付给王某。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为了省钱选择购买一款统筹保险产品(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该产品并非保险产品,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也不是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根据2022年4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

机动车车辆统筹是指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造成损失时,可以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案例启示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车辆统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 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

机动车车辆统筹的出单方均是XX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而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2. 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利保护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车辆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等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诉讼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3. 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

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车辆统筹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客观认识购买统筹产品的风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难以有效保障。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辆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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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标签:机动车   车辆   保险人   保险金   交通安全   保险公司   纠纷   保险产品   风险   合同   业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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