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无证驾车酿事故 多人被“追加”承担赔偿责任

泉州网4月15日讯 (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郭文波 郑燕英)15岁的胡某无证驾驶他人的摩托车出了事故,致一名77岁老人当场死亡。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临时管理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被“追加”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事故发生于2022年2月,15岁的胡某无证驾驶登记在陈某阳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同龄的邱某,摩托车以80公里的时速行驶在公路上,与77岁的柯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事故造成柯某当场死亡,胡某和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柯某承担次要责任,邱某不承担责任。因柯某家属与胡某及其监护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柯某家属遂将胡某及其监护人、车主陈某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胡某提出陈某阳仅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系另外3名未成年人陈某聪、林某、朱某,且案涉车辆系邱某找他人借用并邀请胡某驾驶,请求追加陈某聪、林某、朱某、邱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后陈某聪、林某、朱某、邱某及其监护人又以案涉车辆系未成年人陈某龙擅自开走并交付给邱某为由,申请再追加陈某龙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审理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全部追加了涉案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作为未成年人,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且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其违法行为对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被告陈某聪、林某、朱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陈某阳作为登记所有人,被告陈某龙、邱某作为临时管理人,均未尽管理和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根据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被告胡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柯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聪、朱某、林某、陈某阳、陈某龙、邱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上述被告除陈某阳外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参考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审查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还要审查引起损害后果的其他因素,结合案情实际全面分析证据,综合认定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所有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该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无责任,陈某聪、林某、朱某、陈某龙亦均非交通事故当事人,但由于查明他们对事故发生均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邱某及其监护人提出异议,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无责任,其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法官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谁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买单”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禁止驾驶机动车,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驾驶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层面,父母都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

关于车辆出借的责任问题

日常生活中,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车辆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车辆的租用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是,车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醒,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要谨慎,出借车辆前要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无故障;出借人要认真查看借用人有无驾驶资格、驾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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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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