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官员“沉默”出庭,要用好司法“杀手锏”

“你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日前,广西桂林灌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镇政府为被告的土地权属确权纠纷案中,该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因“出庭应诉,但未做到出庭出声”,被法院发出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沉默”出庭的司法建议书,督促涉诉政府机关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以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一纸司法建议书,引来外界密集关注,这本身说明了社会各方面对于行政诉讼“告官见官”凝聚了足够多的共识。不仅要“告官见官”,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得“出庭出声出效果”,这个见官、听声的诉求,不是简单原告提出的要求,而是源于居中进行司法裁量的法官,或许这是司法建议之所以能产生破圈传播效果的主要原因。

官员应该出庭应诉,在当下的法律背景中已经谈不上是什么过分的要求,因其有包括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反复加持。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灌阳县法院的司法建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官员出庭应诉因为有来自司法的各种督促、提醒,以及行政领域的内部约束,因此正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某种标配,于是有了更进一步的司法诉求,才有了法院对官员出庭不出声表现的“不能忍”。

早在两年前,最高法就专门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诸多细节做了应对性指引,同时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并且对官员“出庭不出声”的问题给出了司法操作的路径。

规定提出,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严格来说,灌阳县这次的司法建议,并未细述相关应诉官员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的具体表现,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官员不出声并未严重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所以司法建议只是发给了涉诉行政机关,而未引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相应的调查问责。

按理说,除了汇总出庭情况做通报、发出反对官员“沉默”出庭司法建议,司法机关对督促官员出庭应诉还另有“杀手锏”:在前述文件中,最高法进一步明确,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或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以及用“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仅充当“民告官”里的人形立牌,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基于诉讼规则承担败诉后果,进而因败诉结果而影响出庭官员的相关考评……

什么才算“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应诉官员积极履行应诉义务、“出庭出声出效果”,当然属于良性互动;而司法机关大张旗鼓地发司法建议,坦然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同样也是。心往一处想,劲才能往一处使。让官员“出庭又出声”,是社会各方的普遍诉求。毕竟,正是透过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质性审理,透过应诉官员在出庭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人们能感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扎实落地、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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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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