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石首出台房地产新政!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世勇 杨一帆)4月4日,从石首市住建局了解到,《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荆州房地产“新十条” 精神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出台,在延续石首市已经实施的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购房补贴范围,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二手住房、人才购房等情况进行补贴,并全面实施优化公积金贷取、支持二手房“带押过户”、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简化办理审批手续等系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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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荆州房地产“新十条”

精神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荆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购房房款补贴

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 专)毕业生,凭购房合同到市民之家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2万元购房补贴。企事业单位 “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按照我市人才办 “招硕引博”相关政策执行。其他购房人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公寓、商铺、写字楼等),凭购房合同到市民之家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1万元购房补贴(已领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实行购二手房补贴

在中心城区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由市财政部门按成交额 1% 予以补贴。购房人凭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完税证明及购房交易增值税发票 6 个月内(从不动产登记证发证之日起计算)完成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三、优化公积金贷取政策

2022年1月1日以后,企事业单位通过“招硕引博”计划新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博士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 1.5 倍,硕士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支持“一人购房全家帮”,购房人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同时还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四、支持二手房“带押过户”

提升二手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发挥金融管理机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满足群众“跨行办理”需求。促进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解决交易过户中转贷办理时间长、成本高、风险大、环节多等问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

五、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对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首套住房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靠拢;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 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停业失业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经购房者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并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稳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给予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过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规模,完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与优质房地产企业联合竞拍土地,联合开发项目。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约定分期缴纳期限内不计利息。2023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建设商品住宅,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

七、简化办理审批手续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未开工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计容面积50%和不计容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可分期缴纳,缴纳比例与每次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占比一致,一般不超过三期。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未竣工的项目规划核实时,设计方案已分期的,可分期验收;设计方案未分期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论证并审查同意,一般可分三期验收。超过20万平方米的项目,可增加分期。土地核查与最后一批次分期规划核实一并办理,统一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

八、统筹布局提升住宅品质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出让的土地,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统筹考虑完整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党群服务设施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布局,周边地块已统筹或单独占地布局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可不再重复配建,并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总配套设施指标不变。大力推广体现“立体绿化、生态庭院、居民互动”的第四代住房,提高房地产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

九、优化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只开设一个监管账户的,可分批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首次预售按规定执行,后期预售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且不得小于栋。在保证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不扩大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自持的商业除外);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变更消防设计方案,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批程序,经消防验收合格,可以办理预(销) 售许可和不动产登记。

十、优化营商环境

在房地产开发资质、预售审批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等方面提供 “一站式”服务,提升房产交易、纳税、登记等业务联办服务水平。大力推行“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等改革,探索实施带规划方案出让土地,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 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中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荆州房地产“新十条”精神的通知》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荆州房地产“新十条”精神的通知》精神,为确保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有序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 一 )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石首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可申请2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不限毕业年限和就业地域。

企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补贴政策按照我市人才办“招硕引博”相关政策执行。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石首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 (新建商品住宅、商铺、公寓、写字楼等) 的购房人,由市财政按每套1万元予以补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已经领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二手房购房补贴

1.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石首市中心城区购买二手房(商品住宅、商铺、公寓等)的购房人,每套可申请购房款 1%的购房补贴。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房人凭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完税证明及购房交易增值税发票,6个月内(从不动产登记证发证之日起计算)完成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二、报送审核

(一)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身份证件、 户口、银行帐号等相关证明资料;属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 毕业生,需出具毕业文凭和职称证书以及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对购房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填写《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报送市民之家住建局窗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后,分批次报市财政局审核购房补贴款项。

(二)二手房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向市民之家住建局窗口提交《二手房补贴申请表》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易增值税发票及复印件、银行账号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发放

补贴资金统一由住建部门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四、申领购房补贴的注意事项

1.首套商品住宅指本人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只要是在中心城区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产权登记或者合同备案的购房者, 都可认定为首次购房。

2.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二手房购房补贴资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3.本《细则》实施前已购买商品住房,采取撤销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的方式,在《细则》实施期间又办理同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不能享受相关购房补贴。

4.购房补贴发放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5.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本《实施细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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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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