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陪产假要怎么休,工资能否照常拿?听听法官怎么说...

产假、陪产假,一直以来都是宝爸宝妈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但这些假期具体该怎么休,如何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权益最大化,很多人并不清楚。今天,我们就通过以案说法,针对热点问题,由广东法院法官为大家作出解答。

问题一、产假后,还能休年假吗?

2019年1月,李某入职某文化公司,工作岗位为幼教老师。2021年2月7日至8月1日,李某休假,期间生育一孩。后李某与某文化公司因生育津贴等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李某认为,其休假期间包含年休假,产假的计算标准应将这些假期排除在外。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应将年休假算进产假内。

本案经仲裁委裁决,认定李某的产假计算标准应排除其年休假。某文化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产假与年休假属于不同性质的假期,不应互相冲抵。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安排休产假与年休假的,应分别计算天数。故法院驳回某文化公司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

法官说法:产假与年休假不冲突 用人单位不能以休产假为由排除员工享受年休假权利

经办法官指出,国家对“三期”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在重视女职工“三期”特殊权利时,不应忽视其与普通职工同样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等一般权利。产假与年休假二者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当年度已休产假为由,认为其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三期”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方面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企业“克扣”陪产假,宝爸能否索赔?

2016年,杨某(男)入职某公司。2018年5月17日至21日,杨某休陪产假5天。休假期间,杨某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并发放。次年2月,杨某从某公司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10天陪产假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

案件经顺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杨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并非自愿放弃剩余10天陪产假,而是遵照公司规定,休完5天陪产假后必须回到公司上班。杨某在这10天期间实际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额外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杨某支付未休陪产假工资报酬。

法官说法:男方享受十五日陪产假 工资应照常支付

经办法官指出,休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该规定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足额天数陪产假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仅仅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对公司不批准劳动者法定陪产假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唯有陪产假在实际用工中不打折扣地得到落实,法律关于男性享有15天陪产假的规定才不会沦为“纸面上的福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佛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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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标签:产假   法官   工资   中院   佛山   劳动者   女职工   假期   权利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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