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取数据违法吗?

互联网时代充斥着海量数据。这些数据看似不起眼,但在算法加持下,成为商家竞相争夺的资源。数据是可以爬取的,但是爬取行为并不都是正当行为。如果爬取的内容达到实质替代数据来源网站的程度,则是一种“搭便车”行为,会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此外,绕过被爬取对象设定的访问权限或者破坏网站所设定的技术措施爬取非公开数据的行为,会干扰被爬取方的正常运行,给被爬取方造成损害,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这些涉数据的不当行为,法律提供的保护路径也比较多,涵盖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比如,既可以将数据产品作为汇编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品提起侵害著作权的诉讼,也可针对抓取非公开数据的行为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针对刷单刷量行为提起虚假宣传诉讼,还可以针对不予开放数据接口行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等。但由于多数情况下数据不具有独创性,也不具有创造性或秘密性,传统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在保护数据过程存在不适配之处。为此,有必要为数据赋权,以促进数据的交易、流通,同时保护数据链条上相关者利益。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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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7

标签:光明日报   数据   著作权法   独创性   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   竞争者   来源   作品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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