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论监狱刑法执行-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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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法是关押触犯法律的犯罪主体的一种严重惩罚制度。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各国开始提出减刑假释制度。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朝末年。真正有关其立法却是开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受各种因素影响,立法并未实施。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该法律制度才运用于实践。

接下来,本文将从减刑假释制度、法律认定、法律意义四方面入手,阐释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一、什么是减刑假释制度

监狱是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监狱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初具雏形,到封建王朝,监狱制度又进一步发展。

其中,秦朝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它在各郡县设立监狱,并设立专门看押犯人的狱官。两汉时期,正式开始将监狱称为“狱”,设特殊监狱即狱市、军狱。

唐代的监狱制度趋于完善,当时还推行一种悯囚制,即要确保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一种对犯人宽容的思想。随后朝代的监狱制度也都大多延续唐朝。

一直到1994年12月,我国颁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监狱的设立为更好帮助犯人改过自新,重启人生。对于那些积极改造的犯人,我国法律也给予相应的支持,即提出减刑假释制度,它出现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减刑是指刑法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如积极改造、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发明创造的,可根据具体表现与成果,在原有刑法的基础上减刑。

假释是指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具有社会危害,可进行释放的一种制度。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取得的重要成果。接下来,举有一个有关减刑的简单案例。

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又于2007年,和其同伙持凶器实施抢劫,并导致被害人崔某当场死亡。共抢劫现金五百四十余元及一部价值一百二十元的诺基亚手机。

鲁某系该犯罪团伙主谋,他在2009年被当地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款两万元。鉴于鲁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与改造,刑法机关申请对其减刑。

经法院查证,罪犯鲁某服刑期间虽表现良好,但在监狱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不具有悔改表现,遂驳回减刑申请。

上述案例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鲁某,申请减刑被驳回,可见这是一起有关减刑的典型案例。

二、减刑、假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6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体现我国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这一原则,是法律进步的一个缩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表现良好、有立功行为的,可以减刑。

而对应当减刑其包括四种情况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鲁某案中,犯罪分子鲁某在监狱改造期间,行为表现良好。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例,鲁某是满足可以减刑的情形。

但他多次在监狱内实施盗窃,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情节严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可见,他并无悔改之意,个人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鲁某不符合减刑要求。

假设,鲁某未曾在监狱实施盗窃,他是否可以减刑?如他并未实施盗窃,根据刑罚条例,可根据其改造情况进行适当减刑。

具体的减刑年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对于死刑缓期减为无期徒刑这种情况,如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服刑两年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中悔改表现需要同时满足四种条件,包括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参加思想教育、认真学习法律。

依据该条例相关规定,鲁某服刑两年后,可将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有关减刑制度方面的案例阐释。接下来,再看一则关于假释制度的案例。何某因触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85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经查证,何某在监狱积极进行参加改造,考核分较好。

但其未对受害单位进行赔偿,且判决没收财产未上缴。因此,对何某不予假释。

依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确有悔改表现、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基础上,可以假释。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服刑时,接受教育改造,其所服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但他对犯罪后果并未赔偿,并未具有悔改之意,违背我国刑法,侵犯受害公司的财产权益,情节严重,仍然具有犯罪危险,并不符合假释。

三、总结

现阶段,我国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减刑功能定位不全、减刑预防效果与减刑再社会化效果的确实。在假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假释实质条件模糊、评估体系不健全、社区矫正。

相信在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努力下,上述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我国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相关立法有着巨大意义。它不仅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给予罪犯重新做人的机会。于此同时,也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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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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