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江浙行省财赋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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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全国性多民族国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元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省制度,在地方设置了“行省”,是元代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权力分割与平衡的重要手段

元代江浙行省是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衡的,同时也使地方财赋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江浙行省又是一个独立于中央和地方之外的特殊机构,因此江浙行省在元朝政治制度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江浙行省在财政上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相对独立性、财赋能力的提高、元朝对南方地区经济控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浙行省所辖地区的财政状况直接影响了元朝在南方地区的统治,进而影响元朝的政局稳定,同时也影响着元朝统治的最终走向

因此,对江浙行省财政状况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元代政治制度、认识元朝在南方地区统治的历史地位。

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于元代江浙行省财政状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江浙行省本身、江浙行省与地方财政关系等方面,而对元代江浙行省财政能力方面的研究则较少。

本文旨在通过对元代江浙行省财政能力的考察,来探讨江浙行省财政能力的来源、提高江浙行省财政能力的方法等问题,以求丰富元代地方财政史和元代史研究。

元朝的税种与税率简述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它结束了自唐末以来分裂割据的局面,是中国历史上统一程度最高、民族交融最深的朝代。

元朝的开国者忽必烈于至元六年建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统一政权,元朝定都大都。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是以汉族为主体,并向全国各地实施民族和地域统一管理的王朝。

元朝政权建立后,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在税收制度上也做了重大调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将全国分为十路,其中平章政事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与五年后的元朝中央机构相对应。

路级又分若干级,但每一级都要有专门负责征收赋税的机构和人员。当时有一种说法叫“里甲制”,即把全国分为若干里,里设甲、保、甲长三人,以里为单位纳税;又称“十户为一里”,每里设十户长,由十户人中选出一名里长管理这一里的赋税征收工作。

此外还设有负责稽查户口的“户帖”,又称“户口帖”或“口帖儿”。在征收赋税时,还要派人到各地进行实地核查

元朝中央机构为中书省,负责全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统一管理;另外还有两个派出机构——宣政院和枢密院。这两个机构是元朝最高权力机关中最重要的部门。中书省负责全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统一管理;枢密院负责全国军事行政事务及地方军务

元代还开征了田赋、盐税、酒税和酒钱等各种税费。其中田赋是元代最主要的赋税形式,主要包括田租、口赋和人丁税三种。

田租是元初按人口向农民征收的土地税,由政府确定税额,征收范围为全国。口赋是按口数向农民征收的人头税,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征收。人丁税是按成年男子的数量征收的赋税,由政府直接对全国成年男子征收。另外还有盐税、酒税和茶钱等。

元朝建立后,在元朝初期的13年间,曾几次大规模对全国范围内的人和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其中元世祖忽必烈继位后,曾先后四次进行了大规模的户口调查工作,并将全国分为四等。在这一过程中,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都被列入不同等级,并有不同的赋税负担和赋税特权。

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占有土地越多,所应交纳的土地税就越重。

元朝江浙行省的户口、田土、夏税、秋租

元朝在全国实行以户为单位的赋役制度,实行十户制,即十人为一户,每十户出一丁,五丁为一卒。

十户所出的丁壮者称为甲子,每甲子出丁五十人。这一赋役制度在全国各地的推行程度和实施效果因地而异

江南行省由于是江南的军事重镇,又是重要的商业城市,所以其赋税征收较北方更为繁重。江南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特殊的经济地位,因而对赋税征收也就有了独特的方式和要求。

元朝在江南推行以户为单位的赋役制度,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从元朝初年至元十三年为止的江南行省赋役制度可以看出:

第一、元朝统治者认为江南地区由于多为农业地区,土地肥沃,赋役容易征收;而北方则多为农牧地区,土地贫瘠,赋役困难。

所以在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元十五年间,江浙行省“上言江南地薄者宜准北土以户为单位”。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江南地亦甚肥腴,民又善耕植”,因此只征收“北土以户为单位”。

第二、江南地区赋税征收较北方更容易征收。

第三、元朝统治者认为:“江南地薄者”不应按北土而应按南土征收赋役。这也是元朝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之一:即南土由于多为游牧民族居住和耕种的地区,不适合农业生产

第四、元朝统治者认为:

“江南地薄者宜准北土以户为单位”,而“北土以户为单位”的江南地薄者并不符合这一政策。例如:“江南地虽肥腴,其民善耕植,又多北土,未便以北土为准。”

第五、江南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所以其赋税征收方式不同于北方。例如:江南行省上言:江南地薄者以户为单位。”

第六、元朝统治者认为:

“江南地虽肥腴,其民不善耕植,故应准北土以户为单位”。

这也是江南地区特殊的经济地位所决定的。而江南行省的江南地薄者,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地位,在赋役征收方面必须符合其要求,而不能满足元朝统治者要求的“北土以户为单位”。

第七、江南行省赋役征收方式的独特,与当时江南地区的商业发展密切相关。

元朝江浙行省的诸色课程

元朝江浙行省的诸色课程,主要是指课税。课税是国家对人民课征的赋税。元朝江浙行省的赋税课程,主要是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诸色税收;其二,诸色徭役

江浙行省的诸色税收,主要有如下几种:

其一,诸色盐课。元世祖至元三年,

“省江淮、江、浙、浙东西、浙中诸州盐课”,“设官守官,提纲掌运”。

此后,元世祖至元十一年,又设立了“淮南盐课”。根据《元史·食货志》记载:

“岁常贡盐三十万斤。元初开四路运盐,江南为一路浙西又一路至元十九年又增为两路元二年又增为三路”

由此可知,在江浙行省的诸色盐课中,主要包括了两淮、江、浙、浙西等地的盐课。正如前文所述:

“至元十九年又增为三路,元世祖至元十八年二月,“遣官守官提纲掌运至元十九年又增为两路”。

其二,诸色商税。元世祖至元十八年,

“省淮南、江东、浙西、江左商税”

元世祖至元十九年,又增开“两淮商税”。“两淮”即两淮、两浙二省。这也就意味着,在江浙行省的诸色商税中,除了两淮商税外,还包括了江左商税

其二,诸色盐课和诸色商税,在江浙行省的诸色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其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江浙行省的诸色盐课和诸色商税中,盐课是主要的税种之一,因此江浙行省对盐课的重视程度较高;其二,江浙行省在诸色税收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低。

因为江浙行省在诸色税收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在全国的地位和作用不成正比。

其三,江浙行省的诸色徭役。元朝江浙行省的徭役,主要有三种:其一,诸色劳役;其二,诸色市役;其三,诸色水利

诸色劳役,是指江浙行省的人民承担的各种非物质劳动,包括“官营手工业者”、“官营盐水者”等。这些人都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必须承担国家所规定的各种徭役。

南宋与元朝时期江浙地区财赋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

南宋时期,江浙地区是南宋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财政收支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南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江浙地区的控制。南宋时期,江浙地区在赋税方面的贡献是明显的。

南宋时期,江浙地区的赋税收入占全国赋税收入的半壁江山,为中央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撑。南宋政府实行“不抑兼并”政策,通过增加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并限制农民对土地兼并的倾向,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财政支出方面,南宋时期实行了“量入为出”的政策。政府严格控制各项开支,避免财政入不敷出。

宋代统治者注重兴修水利、疏浚河道、建立水利机构,努力使农业生产与水利建设协调发展。南宋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调节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所需费用,如颁布田令、盐法等。

在宋代土地制度方面,“一田二主”是两种较为典型的土地制度。宋初时,在“一田二主”下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即以人丁为依据来划分土地占有。“一田”是指“民户所有之田”,是一种自耕农所有的土地;“二主”是指土地占有者为地主和佃户两种类型

北宋时期由于地少人多和大地主的崛起,出现了自耕农所有的土地大量减少以及佃户向地主出卖土地的情况。

北宋统治者为抑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而制定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两项基本政策。在均田制下,以人丁为依据来划分土地占有,国家可以掌握全国范围内全部人丁数量。

在租庸调制下,根据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确定不同的赋税缴纳额,农民纳税后可以得到固定的土地和少量的辅助。

南宋时期,由于江南地区受到水灾影响,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节赋税征收,主要包括减免赋税、平抑物价、降低税负等

南宋时期,江浙地区一直是朝廷的主要税收来源,为中央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和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南宋时期政府主要采取增加税收、缩减开支等措施以弥补财政亏空。

在元代,江南地区是行省的主要财政来源地。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对江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和治理工作,加强了对江南地区的控制和管理

笔者观点

江浙行省作为元朝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财政收入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元朝中央政府对江浙行省财赋的支配能力。通过分析江浙行省所辖地区财赋收入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江浙行省所辖地区的赋税收入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其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贡献能力。

主要是由于该地区赋税征收管理难度大、税目多而杂等原因,江浙行省对全国赋税征收管理情况不如其他地区。此外,江浙行省所辖地区存在大量的官田、公田等,这些土地赋税收入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

而且,江浙行省所辖地区赋税征收额较高,这也是江浙行省能长期保持其对全国财政贡献能力的重要因素。

江浙行省在财政上实行“以中为贵”的政策,即以中为标准确定税收额度,其所辖地区在赋税收入上表现为“多中”。

由于江浙行省所辖地区税目繁多,税目的多与杂,使得江浙行省所辖地区赋税收入情况相对其他地区较为复杂,这也是元朝中央政府不愿在江浙行省所辖地区实行“以中为贵”的政策的原因之一。

与南宋时期相比,元朝江浙行省所辖地区财赋收入能力不能满足其对全国财政贡献能力的问题更加突出,这是因为江浙行省在财政上实行“以中为贵”政策时,其所辖地区赋税征收额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并不算高,这也是江浙行省在元朝中央财政中地位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元史》卷七《中书省》。

2.《元史》卷九八《经籍志一》。

3.《元史·列传卷八十二·诸王》。

4.《元典章》卷四十三《刑部·诸司条格》。

5.《元文类编》卷一○五。

6.《元史纪事本末·中书省(上)》。

7.《元代地方行政机构沿革考》(上)。

8.《元史论集》下册。

9.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北村透谷的有关中国元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论文。

10.姚民觉先生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7-878页。

11.王明阳、罗志田、赵晓耕的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6-647页。

12.《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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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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