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来了!福建2023年省本级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确定

近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四部门发布

2023年度福建省省本级

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



省本级参保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推进落实省本级工伤预防工作,根据《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发〔2019〕5号),结合省本级近年来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经研究,统筹确定了2023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的重点领域。现将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




2023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1. 铁路运输业;
2.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



申报截止日期


2023年4月23日



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及相关条件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在福建省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相关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大中型企业、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申报材料


填写《福建省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福建省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
2. 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证;
3. 2020年以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合同或相关资料;
4. 申报机构相关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与申报机构劳动、聘用合同;

5. 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清单、信息技术等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扫描件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纸质版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单位公章,原件需备查。福建省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2,请按照编写提纲要求撰写,要素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材料不齐全。


(三)申报程序


1. 网上申报

在公告的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4月23日前,登录福建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搜索“工伤预防项目申报”,选择“[省直单位]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服务事项,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若超过公告的申报截止日期未成功进行网上申报,则视为放弃申报。


若经预审提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预审意见,申报主体须于预审意见提出后2个工作日一次性补正材料。若逾期未按照要求成功补正提交或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则预审不通过。


2. 提交纸质材料

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须于收到预审通过信息后5个工作日按照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邮寄纸质申报材料,逾期未寄达视为自动放弃。


3. 其他事项

预审通过不视为项目最终审议通过,经最终审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将向社会公告。




经费预算


编制经费预算时,培训费应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等相关规定及项目标准执行。经费预算应控制在年度基金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预算内。



绩效目标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要按时完成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工作内容,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为受益企业或职工满意率大于85%;受益职工预防知识技能掌握合格率达90%以上;工伤预防项目结束时,用人单位生产性工伤(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工伤事故发生率不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项目报告,由社保经办机构报人社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为合格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余款;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至合格后按规定支付余款。对拒不整改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依法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究责任和损失。


工伤保险

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

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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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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