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

经常在媒体及现实中见到,房屋征收中如果被拆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他的房屋被作为违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的事件,并因此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房屋征收时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做出了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该规定包含层意思:

一、凡是征收范围内已经经过合法登记的房屋均属于合法建筑。也就是说凡是被征收人能提供出经过合法登记文件的房屋均不是违法建筑,均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房屋登记的形式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的按一种形式。

二、对于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首先这里的“有关部门”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部门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与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等管理有关的部门,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机关,他们依据法律、法规分别行使建设用地管理及许可,建设规划的实施、管理及许可,建设手续审批许可等。相关建筑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其法定职权进行认定。这是行政管理中职权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部门认定违法建筑就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

其次,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因为很多的房屋,特别是建成时间较长的建筑,没有登记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或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违法造成的。即使有的建筑表面上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体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当由专职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认定,从而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三、调查认定的时限应当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也就是说对于相关建筑是不是违法建筑,应当是在没有正式进入征收实施前就应当完成,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就不应当再说是违法建筑,更不能在签约阶段再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因为被征收人拒绝签约而认定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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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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