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逮捕普京的国际刑事法院到底什么来头?

上周五,国际刑事法院对俄罗斯总统普京发出逮捕令,指控普京犯下战争罪,对乌克兰儿童被绑架负有个人刑事责任。紧接着,德国司法部长马尔科·布施曼公开表示:只要普京来德国,立刻逮捕!

关于乌克兰儿童被绑架一事,联合国乌克兰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的说法是:

“俄罗斯将一万六千多名乌克兰儿童带回了俄罗斯,将他们安置在有关机构和寄养家庭中,并且给了他们新的俄罗斯身份。”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到底什么来头?为什么把乌克兰儿童带到俄罗斯就犯了“危害人类罪”?能不能真的将普京逮捕?

先来讲讲第一个问题。

给普京发逮捕令的国际刑事法院位于荷兰海牙,这座荷兰第三大城市风景优美,大量外国使馆和国际组织位于此,其中就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

这四个罪都与战争行为有关。

建立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努力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因为战争中无限制潜艇战和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的种族灭绝行为激起了公众极大的愤慨。所以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上成立了一个由10人组成的“战争发起者责任与实施惩罚委员会”,准备起诉包括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在内的战争罪犯。

但当时威廉二世已经流亡荷兰,当时荷兰的国王是威廉二世的表兄弟,荷兰政府对协约国要求引渡威廉二世的要求非常冷淡。最后,对于德国战争犯的审判就草草收场。

一战之后如同摆设的国际刑事司法审判助长了战争狂人的野心。希特勒在谈到清洗犹太人、吉卜赛人的“种族灭绝”计划时就放言“今天,谁还在谈论灭绝亚美尼亚人的问题呢?”

二战法西斯国家毫无底线践踏人类文明和尊严的行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建立国际刑事法庭惩戒战争罪行的紧迫性。战后审判法西斯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为常设刑事法院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但“冷战”中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抗使得这一构想迟迟不能转化为现实。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到了二十世纪90年代,欧洲巴尔干地区的战争和非洲卢旺达内乱中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和种族屠杀。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专门创设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特别刑事法庭,同时专门的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也在加速推进。

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2002年7日1日规约生效,国际法院正式成立,这意味着国际法院从这个时间点开始可以行使管辖权。

国际社会期盼已久的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了。但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法院在成立之后就面临着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其权威性不断受到挑战。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只能依靠各缔约国提供协助,这就不可能发生法院自己派人去俄罗斯逮捕普京。这也是为什么德国的司法部长隔空放狠话,说普京来到德国就将其逮捕移送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另一大挑战就是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指司法机关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合法地采取行动管制人和物,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司法机关在什么时、什么地点,对哪些人员实施的何种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遇到的挑战是:如何与各主权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之间保持平?因为管辖权事关一国主权,这是个棘手又复杂的事项,也是国际刑事法院被人诟病最多的地方。

《罗马规约》序言中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是作为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而存在的,国家处于优先地位,国际刑事法院处于补充地位。也就是说只有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并且缔约国没有受理或者是不能受理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

问题是俄罗斯早在2016年就退出了国际刑事法院,乌克兰也并不是缔约国。

对此乌克兰根据《罗马规约》第12(3)条两次行使特权,接受法院对其领土上发生罪行的管辖权。

乌克兰政府提出的第一份声明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2月22日在乌克兰领土上犯下的指控罪行的管辖权。

乌克兰政府的第二份声明不限成员名额地延长了这一期限,包括自2014年2月20日起乌克兰全境发生的涉嫌违反《罗马规约》的罪行。俄罗斯将乌克兰儿童带回境内安置的行为就被指控涉嫌“危害人类罪”中的“占领国将被占领领土内的人口迁移到被领领土以”的地方”。

这是德国司法部声明“如果普京来到德国领土,就将其逮捕”的法律理由。俄罗斯驻美国大使馆对此反驳称是俄罗斯收容了在战区的遗孤,并指责乌军使用西方武器,包括美国的海马斯火箭系统袭击乌克兰东部的俄罗斯族聚居区。

我认为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那些在乌克兰东部涉嫌违反《罗马规约》的乌克兰极端民族组织的领导人也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目前为止国际刑事法院并没有这么做。如此操作的后果就是法院的权威性打折扣,实质上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这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当下的困境:一些尚处于内乱的国家需要其帮忙,一些国家因为管辖权问题质疑其已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有的干脆就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像菲律宾就因为国际刑事法院调查时任总统杜特尔特铁腕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有的国家是加入了又退出,而以“人权导师”自居的美国从一开始就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这与美国的全球军事行动有关。二战之后,美国在海外布设了大量的军事基地,数十万美军官兵长期在境外行动。

除了常规驻军之外,美国还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军事行动。在这些行动中,时常发生美国大兵违反战争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如在阿富汗、伊拉克轰炸民用目标、杀伤平民、虐待囚犯。美国政府并没有直正想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尽最大可能降低美国军人在外国被起诉的可能性,尽量保证犯战争罪的美国军人由美国的法庭进行审判。

(美军伊拉克虐囚事件)

美国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跟很多规约缔约国签署了不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美国公民的双边条约,还跟以色列这些非缔约国也签署了这种协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美国军人的保护,美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了《美国军人保护法》。

该法包含了许多禁止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规定,特别是禁止美国向没有跟美国签订不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美国公民的双边条约的规约缔约国提供任何军事授助。甚至该法还授权美国总统“采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解救被国际刑事法院本身或代表该法院的国家扣押或拘禁的美国公民。

可见再美好的理想也要面对现实的拷问,人类社会的长久和平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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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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