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道理之源:明朝少数民族教育问题的解决之道,可谓前无古人

引言:

明朝作为我国一个具有民族大融合的中央专制封建主义王朝,在开国之初,明太祖就意识到“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仪,治之则激,纵之则顽,不预教之,何由能化?”的问题,同时明太祖十分愿意学习历朝盛世统治成功的政策,因此特别强调教化的问题,确立了“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道理之源”的文教政策。

现如今的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指的是民族自治区,但是在明朝,边远地区如贵州,甘肃,东北等许多地区均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

一、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科举考试

科举是在明之前,隋、唐两朝兴起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明朝承袭这一制度的同时还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积极推行科举考试,选拔人才。

明朝的科举考试等级分为,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学子未通过童试不论学识高深,年龄大小全部统称为童生,经过童试的则称之为秀才;秀才可以入县学,州学,府学进行考试学习,同时按照成绩分为六等,二等以上的有资格参加三年一次的乡试;通过可进入国子监继续学习,乡试之后的第二年会在京城举行会试,会试通过成为“贡士”;所有贡士统一参加由皇帝举行的殿试,通过的成为三甲进士。

明朝初期,参加科举考试的少数民族人数远远少于汉族聚集地的人数。东北,西北,西藏地区更是几乎为零。为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明朝在这些地区的科举考试上实行特殊政策。

例如明朝时期的贵州,永乐年间设立行省,但是并无举行乡试资格。洪熙元年,贵州正式设科,诏令“贵州所属,有愿试者,湖广就试”。宣德二年,又因贵州湖广相距甚远,改为与云南合试。同年,普安刘宣中举,是贵州有举人之始。正统四年,赤水卫人张谏中己未科进士,是贵州有进士之始。

景泰七年(1465年),云南贵州乡试名额共计三十名,贵州占十,发展至正德五年(1510年),云贵合计五十五名,贵州占二十六。

嘉靖九年,思南人田秋在上奏的《请开贤科以宏文教疏》中表述,贵州远在西南,科场却在云南,生儒科考赴试最苦,请求单独开科。嘉靖十四年,准许云南,贵州单独设科,科举名额二十五人,乌撒卫浦仲良名列第一,为贵州有解元之始。

“非科举,不得与官”,科举是明朝选拔官员的重要途径,并且明朝规定科举必有学校,因而明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开科取士,对该地区的教育必定产生极大的推动。

二、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设立官校

“盖无地不设之学,无人不纳之教”,“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明代学校设立远远超出以往的历朝历代,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对少数民族推行的各项教育政策。

明朝的教育包括官学,书院,社学等多种形式,其中官学是教育的主体。官学由政府学官管理,在南京和北京设立国子监,地方设立府学,州学,县学,卫学,社学等。统治者把教育作为巩固边疆,使少数民族“向化朝廷”的重要手段,“居郡邑六事之首”,故所到之处皆设立学校。

明朝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州,县学。

云南地区,在洪武十五年,设立了大理,蒙化州学,并于次年正月发布榜文“府、州、县学校,宜加兴举,本处有司选保民间儒士堪为师范者,举充学官,教养子弟,使知礼义,以美风俗 此后云南各地相继兴办学校,仅洪武年间府,州,县学的设立就多达二十五所。

广西地区的府,州,县学更是有六十九所之多,与宋朝设立的仅在广西汉族聚集的学校不同,明朝的学校设立逐步推广到壮族聚居的桂西地区。如思恩土府学和思明土府学。

除了设立府,州,县学,明朝还在少数民族聚集地设置土司制度,开办土司儒学。

土司又被称之为土官,主要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而且是世袭制。明朝在一些交通极为不便利的偏僻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宣慰司,安抚司,指挥司等司学,对土司子弟进行教化。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下诏令“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

明朝政府大力提倡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社学,进行启蒙教育

社学最先源自元朝,发展至明朝,开始主要设立于乡间,城镇地区。是以民间子弟为教学对象的基层地方官学,具有启蒙教育性质。

成化年间诏令“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社学的教师由地方上有学行的长者担任,主要学习内容是《千字文》,《百家姓》《孝经》等启蒙性读物。

明朝少数民族的社学设立远超历朝。云南府社学就有三十五所,广西社学二百三十二所,其中壮族地区占有九十五所,贵州发展至万历后期就有五十多处。基础较好的社学还可以扩大规模发展成卫学。

政府还规定,凡社学中“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府,州,县学生员可以通过岁贡,恩贡,选贡进入到国子监学习。这样就形成了社学--府,州,县,司学--国子监三级相接的完善教育体系。明朝学校在少数民族的普及,为少数民族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晋升途经。

三、鼓励少数民族上层及子弟接受教育

“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反,不预教之,何由能化?”。

遍地少数民族上层的态度会事关边地的稳定,因而明朝政府很注重拉拢拉拢少数民族的上层,努力使他们接受明朝的文化。

为了鼓励土司子弟进入明朝最高学府“国子监”深造,明朝采用了种种优惠政策。

洪武十五年,四川普定土知府者额进京面圣,辞归之时,明太祖特地告诉他,你回去之后,应该告诉诸地的酋长,让他们的子弟入国子监深造,“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岂不美哉 !”。

三年后,者额即遣其子吉隆等十六人入国子监读书。朱元璋知道后,赏赐了袭衣,鞋靴,袜子等物品,表示鼓励。明朝政府对于入国子监读书的土司子弟,免收学费和食宿费,每年发放夏冬换季衣服,回家探亲者还会赏赐来回的差旅费用。并且在永乐十二年,发展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自后递年冬、夏衣服,皆南京礼部行文,南京工部成造,依时给赐,不待奏请,著为令 ”。

对于一些“不通经学,难以考试”的土司子弟,政府会酌情免试入学。

洪武年间,四川土官永宁宣抚司选贡生员杨惠,不通经学,上奏勿试,即送国子监学习。永乐四年,皇太子监国期间,广西龙州贡生胡义等,不通经学,上奏依照杨惠事例,免其考试,皇太子从之,令入监读书。

汉文基础不好,但是即将成为土司继承人的国子监学生,明朝会从政治角度考虑,令国子监教官“善训导之”,激发学习兴趣,务必做到“不负远人慕学之心”

没有机会进入国子监学习的少数民族子弟,明朝也会顾及到,采取相应的政策

边地贫瘠,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子弟难以负担学费,明仁宗曾曰“边郡开学教夷人,若使自营口腹,彼岂乐于向学?”,减免少数民族子弟的学费;教官的选择除了汉人以外,还会选择学业有成的少数民族学者;对于入学十年以上,但是学业无成的少数民族子弟,可在本地充吏;严禁他人冒充民族子弟入学,充贡和应举等。

至弘治十四年,明孝宗进一步规定,“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玩冥 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命令少数民族子弟,特别是世袭的土司子弟,必须入学,否则不得承袭。

结语:

明朝在历朝历代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学校,侧面体现了明朝统治的深入。像是贵州布依族,明朝之前就从未设立学校。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强化教育,不仅是倡导,而且切实的实行各项政策,使得边地各级土司加强对明朝文化的学习。客观促进了内地文化与边疆各级文化的交流,加速内地文化在边地传播,具有同化教育的意义

少数民族作为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现代历经多次战争,外国势力的挑拨,始终未和祖国分离,和封建社会历朝历代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传播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明实录》

《贵州通史》

《明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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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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