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故官吏想要进入仕途,需要哪些特殊要求?

背景

政权与士人具有相辅相成的双生性,为了吸引故官吏群体再回仕途,继续为王朝服务,东汉对故官吏有所优待,为他们保留了部分官资官秩,使其再仕时有异于普通平民。特别是去职前被委任高职的更受到朝廷的重视。

方式

东汉故官吏通过多种渠道再入仕途,主要为征辟,次为大臣举荐,少数原职较低的故官吏通过察举再入仕途。故官吏们再仕后的职位也有所变动。绝大多数故官吏不能官复原职,多降秩再仕,其再仕后任职官职高低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去职前官职官秩的高低,特别是故三公群体再仕后不仅能增秩,更能再回公位。

需要注意的是,东汉故官吏再仕是秉承着君与臣的双向选择进行的,皇帝及朝臣能征辟故官吏,故官吏也能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性缔结君主关系。在东汉中后期,面对纷繁的朝廷斗争,故官吏对再仕的选择反映出士大夫对朝廷的再思考,以桓灵时期党锢官吏为代表的故官吏再仕也反映了东汉士大夫先天下之忧的责任感与敢于斗争的牺牲精神。

身份的转变

大部分故官吏去职归乡里后在其身份上由官转变为民,少量的故官吏保留贵族身份——居于侯爵,也有一些犯罪官吏沦为刑徒。值得注意的是,东汉故官吏群体因其宦海经历,不论其身份有何转变,对朝廷而言,他们都是一类特殊的人才储备源,具有一种特殊的资格,朝廷仍觉得他们有利用价值。

东汉官吏去职后仍可以去职前的职位代称。庞参坐法免官论输若卢时,其子上书称他为故左校令庞参。汉碑中也屡见故某官的的称谓。故官吏群体虽然去职离开仕途,但也隐隐保持着一种官吏资格,受朝廷所重视。

张程认为,古代官职与官身是有区别的,离开官职不代表官身也一并丧失。观之东汉的朝廷实况,也确实如此。非过去职的官吏,如以病去职、以丧去职的官吏,其特殊资格在法理上更明确,再仕时的境遇更为良好。

七十致仕的说法是一种基于礼仪与古人身体状况的观点,在汉代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官吏年满七十就必须致仕。在通常情况下,汉代官吏请求致仕的基准是自己的身体状况,一些年老的官吏会因身体状况不佳而上书乞骸骨以求退。

朝廷对年老致仕的官吏都会有所赏赐,以示对其的尊宠。—些壮年官吏也会因病退出官场。然而就算基于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汉代官吏并不是一生病就请求致仕。

汉代官吏生病能请病假,一般情况而言,汉代官吏最长有三个月的病假,三个月的病假过去了,请病假的官员未能回到职位上的,按法当罢免官职,只有少数高级官吏能受赐告而获得居职养疾的优待。

汉代官吏因病赐告者,或居原职,或转为大夫等闲职。居原职告归者更为皇帝亲近任重,在数量上较少。而转以大夫等闲职的主要是因为官吏居家治疾期间无法处理政务,闲散之职更适合生病官吏疗疾。

也有一些生病官吏,虽未得到赐告的优待,却也转以闲职,以便居职养疾。太仆宋汉上病自乞,“拜太中大夫”。官吏生病被赐以告归者,一是需居髙职,二是得受皇帝宠信。故而赐告归者数量较少。

史书中记载更多的是生病免官者,这些因病去职的故官吏一部分卒于家,一部分不再出仕,也有一些故官吏在病中复起或者病愈后再仕的。

东汉故官吏在病免前官职高者再仕后官职也不是特别低,但基本上不会官复官职,原为地方官吏的也能通过辟公府或者大臣举荐直接成为中央官吏,再仕任意性较强。

蒋波在《汉代官吏病免问题考述中》总结了汉代官吏病免后再仕的状况,指出病免官吏因其病免前的任职资历会获得一种福利,即以病免职的故官吏群体再仕时会更加容易,此外,这些病免的故官吏更是具有一种隐性的待遇,病免对于再起家没有太大影响,他们之前的任官经历对朝廷而言,仍被看作一种有效的资历。

安平也认为,因病免职的故官吏群体因其在宦海中积累的威望和社会基础,使得他们较于平民而言,再入官场更加容易。从东汉病免的故官吏再仕实况来看,也确实如此。

去职原因

随着东汉朝廷的黑暗混乱,一些官吏也会托疾免归。他们或无法施展抱负,或避政事祸患,或因其他原因托病请退。在大多时期,病退确实能够使得官吏避免某些政事祸患。

更重要的是,病退在法理上而言,有着非过去职的属性,病退这一借口由此颇受官吏们的青睐。托病免的故官吏再仕时的待遇与真病免的故官吏相近,也较为良好。赵咨托疾去职后,“太尉杨赐特辟,使饰巾出入,请与讲议。”从赵咨再仕的案例中可看出,朝廷大臣对托病免的故官吏并不会持排斥态度,更有甚者,是其再仕的助力。

除因病去职外,以丧去官作为一种非过去职的现象在史书中的记载也十分繁复,东汉官吏因丧去职的不胜其数。东汉官吏服丧对象包括血缘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叔伯以及同辈的兄弟姐妹等等,另外还会为非血缘的师长以及长官服丧。

按东汉的情况,为血缘亲长,特别为父母服丧的风气盛行,官吏服丧的时间也比较长,屡见官吏服三年丧的记载。东汉以孝治国,儒家孝道成为社会最为突出的伦理道德之一,东汉社会呈现出重孝景象,为亲长服三年丧便是一种突出表现。

东汉官吏为父母服三年丧时,为表示其孝道,他们多去职不视事,居于坟冢旁为之哀守。(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皇帝使大臣带职服丧。在服丧期间官吏与政务分离,就算带职服丧的官吏,其职位也多为散官闲职。能够居职服丧的官吏多为朝廷重臣,为皇帝所重视,故而也多被夺服。)

东汉对中央大臣及地方刺史丧假的规定比较严苛,光武帝时为了官吏更好履行职责而“绝告宁之典”,至安帝元初时,王朝高级官吏,特别是官秩达到二千石及以上的公卿、地方刺史不得三年丧,成为了一种旧制,“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而刺史、公卿以下的令长、小吏为父母行三年丧或成惯例。

这些地方小官小吏为父母服丧去职属于法定程序,即便去职,在法律上也保留着部分官资。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时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阎步克在《品位与职位》中提出:东汉时期,朝廷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因丧离职……因丧离职具有“一度离职”的性质。

实际上,朝廷也承认了因丧去职的官吏具有某种资格和身份,使得他们在服阕后并不会成为白丁。类比之地方小官小吏,刺史、公卿、二千石官吏等朝廷高级官吏在东汉朝廷允许他们行三年丧制时去官服丧应当也是法定程序去职,应当保留着其部分官资,服阕后也能按法定程序直接回到朝廷。

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阕还职。”桓帝永兴二年,也规定二千石能够去职为亲行服。然则在朝堂上未在高级官吏中实行三年丧制时,高级官吏不经过特批而服丧离职或背离了法理,虽也会为其保留部分官资,但也与规定程序内的服阕还职有所区别。

《后汉书》也载有为长官或者为师服丧的记录。官吏为父母服丧者在制度规定上能保留部分官资,而为师傅以及长官服丧的或又有所不同,东汉并无制度上对为师傅以及长官服丧的故官吏保留官资的规定。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言:“是晋以后属吏为长官持服,并有定制,非如汉时之自以为意为之也。”然而东汉时期,为师傅以及长官服丧已经蔚然成风。

东汉官吏为师傅以及长官服丧而去职的现象己成惯例,在制度上未直接规定保留这些故官吏的官资,然而此行为在东汉官吏群体中已经取得较普遍的认同感,故也不会影响这些服丧官吏的仕途。

王彦辉指出,汉代去官是法理中常规退免行为,而弃官则是一种法外行为,东汉丧制时行时废,因此有以丧去官与以丧弃官之分别。为血缘亲长服丧多为去官,而为师长奔丧多是弃官行丧。

东汉门生、故吏为师长奔丧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一般情况下,朝廷也不会应此罪之。观之东汉官吏去职行丧的实况,确实可窥见东汉官吏去职行丧已经被社会普遍认同,这些为亲长服丧而离开仕途的故官吏被视作能行义,他们再仕也是比较方便的。

朝廷为因疾病、服丧等非过去职的故官吏保留了官资,他们再仕也更容易已然被证实。那么东汉因其他原因去职的故官吏群体是否也被保留了官资呢?实际上,东汉故官吏,不论是以何种缘由去职,都能保留部分官资。

东汉坐罪免职的故官吏再仕后也能直接重回高职。司空冯鲂,永平初坐考陇西太守邓融,听任奸吏不仅被策免,更是被削爵土,两年后又随明帝巡鲁,复行卫尉事。绝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平民进入仕途不会直接被委任为执掌宫门卫士,秩中二千石的卫尉。

可见,朝廷也会为因过去职的故官吏保留部分官资。总之,无论故官吏群体是非过还是过错去职,都能保留部分官资。非过去职的故官吏,特别是因丧去职的故官吏再仕上更容易而已。

东汉故官吏在宦海中积累的官资的保留程度以及朝廷对他们的重视程度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不在于其去职缘由,而在于其去职前的职位高低。去职前任高职的故官吏更会受到朝廷的重视,特别是故官吏群体中曾仕宦至官秩二千石及以上的高官与地方刺史。

灵帝即位初曾诏令选举故刺史、二千石群体里面品德优异、有功绩的,使其再仕。“故刺史、二千石清高有遗惠,为众所归者,皆诣公车。”中元元年,又诏选故刺史、二千石有才用者。在此诏令下,故刺史赵岐被征拜为议郎。(赵岐永兴九年为并州刺史,后坐党事免,禁锢十馀岁,中平元年被征为议郎。)

阎步克也指出,东汉的刺史在循行州部时,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从“故二千石”中选取对朝廷有用的人才。

故二千石、刺史群体曾经作为朝廷高职、要职的担任者,属于统治阶级的上层,对王朝的影响也较大,他们虽然去职,却也为朝廷所重视,成为朝廷重要的人才储备源,屡见复起。从中也可窥见东汉政权对高级官吏的优待。东汉时期的故官吏群体,在去职后仍保留了一种特殊资格,受到朝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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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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