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坐16年牢,精神损失费只赔68万?不服!最高法院:赔120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冤假错案进行了再审,并判决原告王某某获得1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继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之后,又一起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超过百万元的案件。

据悉,王某某于2002年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王某某多次申诉和申请再审,均未得到回应。直到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发现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无罪。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并宣告王某某无罪。

在无罪释放后,王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费用等共计约300万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等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予以计算和支付,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考虑到王某某遭受了长达16年的非法剥夺自由和身心折磨,在释放后也面临着社会适应、就业困难等问题,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酌情确定了6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王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 ,而且68万元的数额与他所遭受的巨大伤害严重不相称。他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参照其他类似案件(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 的裁判结果 ,重新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错误执行死刑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因错误判决死刑并执行的,赔偿公民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参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确定。 该条规定:“因错误判决死刑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因错误执行死刑致使公民死亡的,赔偿公民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虽然没有被执行死刑,但其被错误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长期处于生命威胁之下,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恐惧不亚于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因此,在确定王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并结合王某某具体情况和其他类似案件(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 的裁判结果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为1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特殊情形下发生的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赔偿数额。”该规定适用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其性质、原则和标准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据了解,王某某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表示认可,并表示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他案件给予了重视和公正处理。他说:“我虽然错过了16年最美好的时光,但我还是相信正义会到来。我希望通过我的案例能够促进司法改革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对此,不知道你们怎么看?是赔多了还是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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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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