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经济繁荣发展,滋生许多民间借贷活动,这对百姓有什么影响?

#历史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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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承上启下意义的封建王朝。它吸收融合了唐朝社会经济的众多优点发展出空前繁荣的手工业及商业。社会财富的迅速累积也滋生了很多民间借贷行为

宋朝商人在此背景下社会地位逐渐提升,个人财富迅速膨胀。商者重利,利润空间大,成本低,风险低的民间借贷成为了宋朝繁荣经济下的特殊副产物。

宋朝的借贷活动几乎涉及多个阶级,借贷的原因有很多,生活性借贷,生产性借贷等,但是都以个体农民借贷为主。

以此为背景推行的“青苗法”是自上而下的一次大型借贷改革,也是中国金融信贷的一次突破。

一、民间借贷活动中,放贷者主要构成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放贷者的身份势必为社会的富有阶级。“富贵之家,积谷以邀价,放债以取息,开库以解质,与民争利,不一而足。”,这些富贵之家多以官僚,地主,富商为主。

在宋朝对于在朝官员的放贷行为虽然有所限制,但是并未完全禁止。

《宋刑统》明确规定禁止官员私自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参与借贷,同时严禁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资和钱财放贷获利。

鉴于以上规定,多数官员的放贷行为并不在所管辖范围内,而且利用私人财务参与放贷也不违法。

官员放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政权与高利贷相结合,为放贷提供众多便利之处。宋太宗时期,李允正抵押自己的房产找国丈借了一大笔钱。

、宋太宗得知此事仅仅是“即遣内侍辇钱赎还”,并未做出相应惩罚。当时的众多宗室子弟参与到借贷行业的经营中。

除了朝廷官员以外,社会上富庶的商人以及手工业者也成为借贷者。“大贾之室,敛散金钱,以逐什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宋朝都城汴京作为商业聚集地,许多商贾大户聚集于此,商人在汴京开设解库(典当行前身)作为为平民百姓提供典当物品换取金钱的场所。

《清明上河图》中一所小巷内就绘制一副写有“解库”二字的幌子,也是宋朝典当行的招牌。

这些商人在宋朝的势力很大,更有甚者会放贷给官员,不少地方官员来到汴京任职之前,“即寻部下富商巨贾,预贷金钱以为费,俟到任而偿者有之。”

手工业者虽然没有商人富有,但是从事的商业生产和高利贷有着天然的联系。

宋孝宗初年,煮盐亭户“或有未尝亲熬波之劳,居近场盐,贷钱取息,射利为厚。”

利之所在,人之所往,他们不会放过任何获取利润的机会,煮盐的亭户,染工等诸多手工业者为了丰厚的利润兼职经营高利贷的营生。

宋朝属于农业社会,经营高利贷营生的人除了官员,商人,手工业者外就以地主居多了。

许多地区出现地主为了获取劳动力,将种子,农耕锄具以借贷的形式给农民,等到收成之际,本金加利息全部收回,以此压榨百姓,获取利润。

二、导致宋朝百姓借贷的众多因素

宋朝的百姓作为生产者的主体部分,借贷的原因多种多样,往往是由于形势所迫,却也是宋朝社会的一种生产常态。

(一)百姓迫于生产经营原因借贷耕种,以贷养债

北宋时期的陈舜俞描述过当时百姓的一个普遍状况,“千人之乡,耕人之田者九百夫,犁牛稼器无所不赁于人”

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以农耕为主的百姓普遍缺少农具以及田地,为了养家糊口,只能选择借贷的方式维持生计。

丰收的年份可以做到简单维持生产,再遇上天灾之年,为避免流离失所,饥寒交迫之苦,只能继续借贷。

“幸而收成,则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米离场, 帛未下机,已非已有矣。”

长此以往下去,佃户对于主户形成借贷的依赖习惯,很难摆脱贫困的生活。

每年丰收后都会面临债务偿还问题,债务刚刚还清,种植的季节还需要继续借贷,形成恶性循环,但是摆脱这种生活又难于登天。

(二)灾荒连年,不得不借贷生活

宋朝作为农耕国家灾荒是不可避免的,普通农民作为小生产者,抵御灾年的物资储备很难做到充足,借贷成为度过灾荒之年的重要举措之一。

宋朝政府在遇到灾荒年份自身财政捉襟见肘,无法给农民提供帮助,只好鼓励普通农民用借贷的方式度过饥荒。

神宗熙宁间,宇文之邵上奏称“愿令被灾之郡,许富者举息于下户,官给以质验,特丰岁偿其所贷”。

统治阶级认为比起其他办法,“借贷”才是赈灾最有效的直接的方式,地方官员在接到指示后,命令富户强制给受到灾情影响严重的地区以粮食为放贷资本,救济灾民。

宋朝政府制度上的倾斜也加剧普通百姓对于借贷的依赖。

(三)沉重的赋税,地租,促使农民借贷

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地区,沉重的赋税,往往会引起百姓对于货币的需要,这样间接使农民陷入被高利贷者奴役的困境,因此产生的巨大贫富差距让富者更富,穷者更穷。

宋朝的杂税大约可分为“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蒿钱、鞋钱”等,百姓仅仅靠种地粮食维持生计,却要缴纳多种税赋。

有些税赋还要兑换成货币缴纳,导致钱贵而农产品价格低廉。南宋时期,与金国的战争让军费大增,军队统领多次向百姓索要粮食衣物增加军事物资储备。

沉重的赋税,军事费用给农民增加过多负担,贫苦之家只能采取借贷的方式缴纳。

(四)为婚丧嫁娶,祭祀而借贷

除了以上几点外,在宋朝,为婚丧嫁娶,祭祀借贷的百姓也不在少数。

宋代较为看重“礼节”,“嫁子娶妻丧葬之费,其约者钱数万”,普通百姓遇到丧葬,婚嫁事宜会选择大操大办,更有甚者为父母丧葬事宜破产,或者借贷过多不能偿还。

此类事宜在宋朝形成一种传统,不按传统行事多数会被乡里民间耻笑。

还有一些生活较为拮据的百姓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选择祭祀鬼神的方式祈求保佑,祭祀所需的费用也会以借贷的方式获取。

三、“青苗法”推行,变相加重百姓负担

宋仁宗时期私人高利贷愈演愈烈,有众多百姓在冬春之际青黄不接的时候生活苦不堪言。重利的商人,高利贷者趁此时机囤积居奇谋取高利。

朝廷借助“青苗法”打击商人和高利贷者,惠及农民。

“青苗法”的立法原则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

朝廷借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抑制民间高利贷兼并行为。

“青苗法”本质上是将民间的借贷活动“公家化”,由于农民向放贷者借贷,利息不固定,放贷者重利,所以百姓越发贫苦。

“青苗法”直接将放贷者变成政府,有需要的百姓可以向政府借贷,既能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又能为政府创收。

此次改革推行时将存于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粮食为基础,遇到粮食贵时则减价售卖给百姓,粮食便宜时则稍微加价售卖防止谷贱伤农,也稳定被富户囤粮扰乱的物价。

民户如果想要请贷时,需要三户人家作为担保,每年正月三十之前可以贷夏料,五月三十之前可以贷秋料。“还款”时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息。

青苗法改革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在实施时出现一些较为严重的弊端。实施过程中利息不固定,虽规定百分之二十,实际上却高达百分之三十到四十。

政府给地方官员定下每年的“青苗法”收入额度,官员为了完成任务,强行给百姓借贷,另外又增加其他利息项目增加收入。

向朝廷邀功,青苗法渐渐开始“变质”,成为另外一种形式的高利贷,一种“苛政”。

青苗法虽然带有打击高利贷的意图,但是本质还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顾不得百姓贫苦。最终在南宋建炎元年(1127)高宗继位后被废除

结语

宋朝借贷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宋朝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宋朝政府本身对于借贷行业也持有支持的态度。

只是封建社会的借贷行业无法做到合理规范的管制,这让从事借贷为营生的人看重利益的发展,渐渐变成高利贷

而民间借贷行业虽然一定程度缓解了农民的困难的时期,但是长久的依靠借贷维持生活,只能让本就贫穷的农民更加贫穷。

“青苗法”推行没有得到很好的作用的原因,更多是由于封建统治的弊端,即使最后被废除,从改革的意义上来说“青苗法”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具有突破意义的金融改革。


参考文献:

《宋史》

《东莱集》

《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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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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