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放开未婚生育登记并非鼓励未婚生子,不要误读

近年来,四川、广东、上海等地均放开了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有网友质疑:此举是否在鼓励“未婚生子”?

今年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谈及上述热点话题,她直言,上述质疑是对政策的误解,法律此前就已规定无论是否要求办理生育登记,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给予平等保护。此举是对女性生育本应享有权益的实质保护,并非鼓励未婚生育,更不会冲击婚姻法“一夫一妻制”。

谈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对女性生育本应享有权益的实质保护,并非鼓励非婚先孕

南都:我们关注到近年来,四川、广东、上海等地陆续放开了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你怎么看待这一政策改变?

彭静: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人口负增长问题日趋严重,而未婚生育现象客观存在,改革只承认婚内生育的规定,有助于释放生育力。

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也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南都:也有网友认为,开放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限制,是在鼓励“婚外生子”,您怎么看?

彭静:这其实是理解的误区。一方面,“一夫一妻制”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我国禁止重婚行为,跟“生育登记”是两个概念,不能偷换混淆。另一方面,无论是否要求办理生育登记,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给予平等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的“非婚生子女”,包括非婚同居与婚外情所生下来的子女。该规定并非“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后才有,而是在此之前就长期存在。

因此我认为,放开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是对女性生育本应享有权益的实质保护。并非鼓励非婚先孕、未婚生子,更不会冲击婚姻法“一夫一妻制”,不能断章取义,造成错误解读。

南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据你观察,目前还可以从哪些方面保障生育后重回职场女性的就业公平?

彭静:我认为,可以从工作机制、处罚标准、税收制度、社会服务四个方面保障生育后重回职场女性的就业公平。

一是建议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设立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

二是明确处罚标准,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录(聘)用标准等相关情形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三是建议国家出台鼓励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的税收制度,当女性在职场进入到生育阶段,国家应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补贴生育女性的社保缴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提高生育类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探索托育服务补贴,通过公共财政为生育家庭的儿童托育等服务予以“兜底”,协调妇女家庭与工作的冲突。

谈反家暴公益诉讼

家暴行为认定难,检察机关应以支持起诉为主

南都:你曾经建议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通公民起诉家暴存在哪些难点?

彭静:目前我国家庭暴力诉讼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因此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往往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是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一些地方的派出所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由于没有法医鉴定书,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南都: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哪?

彭静:我之所以赞同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是因为家庭暴力案件有时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而是各种社会公益的聚合,其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和谐的家庭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

当前,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类案件,如家庭暴力、不当教育、故意伤害等行为经常发生,以往我们通常依赖于个人的私人救济予以解决,但一旦私人救济手段不足,且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怠于履行职责时,则需要国家机关予以介入。我认为,当家庭领域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必要由作为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介入到诉讼当中。

当然,我并不主张检察机关针对家庭暴力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越多越好,而是需遵循合法性、有限性和必要性原则。具体而言,坚持以公益性较强的家庭暴力案件为中心,非公益性家暴案件除外为原则;以支持起诉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原则;检察建议前置,公益诉讼后备的原则。

谈数据合规

应创新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南都:近年来,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合规等提出更高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据你观察,目前企业合规现状如何?

彭静:从我观察到的企业的合规现状来看,目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关注数据合规体系的企业类型有局限,大多数企业误认为数据合规只涉及互联网或科技企业,实际上《数据安全法》《个⼈信息保护法》等很多规定也适用于几乎全部企业,比如所有企业都会涉及员工的个⼈信息,很多实体性的企业也有电商平台,政府和国企也在不断提及数字化转型。虽然关注程度不同,但政府和企业都不可避免与数字化有关联,均应关注数据合规体系的建设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关注数据合规的体系性和长期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企业关注数据合规,或是因为相关热点事件,或是因为有监管要求。我们服务的很多企业要么缺乏对数据治理合规体系的认知,局限于隐私政策等较为微小的合规点位;要么是认为数据合规只是国家一时的强监管,不用长期应对。我认为,数据合规更应成为企业全面、长期及主动的治理安排。

南都:“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你认为应该如何落实?

彭静:一是要包容、支持创新数据交易合规监管模式,以数据交易场所自律监管为抓手,围绕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合规标准,以“声明和承诺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规审核、认证”“数据交易负面清单”等制度为基础,打造以数据交易场所主导、各监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场内交易“合规安全港”,最终实现数据分类分级市场化流通交易。

二是要通过推进完善数据产权确权登记、合规认证、评估定价、收益分配、可信流通等基础制度,引导企业进入数据交易场所“场内”完成数据资产化全流程,进而促进政府部门与企业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压实数据治理责任。

三是要创新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加强数据要素流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均衡保护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数据处理者、数据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南都两会报道组出品

策划:程姝雯 潘珊菊 蒋琳

统筹:梁建忠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王子黎 实习生朱梓函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19

标签:婚生子   确权   婚姻法   家庭暴力   误读   政协委员   案件   公益   妇女   原则   体系   制度   政策   家庭   女性   数据   全国   企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