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的“仁政”与贱民

纲吉亲政

延宝八年(1680)五月,家纲于四十岁病故,由于没有子嗣,便由最小的弟弟——时年三十五岁的馆林藩主纲吉作为养子继任将军。这是旁系亲族首次继承将军之位,对于原本以为只能以馆林藩主身份终其一生的纲吉而言,出任将军完全超出了他的预料。

纲吉于该年八月继任将军,十二月,家纲政权的重要人物酒井忠清被免去大老职务。从此时开始,评定所已经开始重审越后骚动事件,忠清被罢免的原因也在于此。翌年五月,酒井忠清去世,终年五十八岁。

越后骚动是越后高田藩(二十六万石)的御家骚动,藩主松平光长是元和九年(1623)在福井藩遭改易后被流配到丰后的松平忠直的长子,之后被授予高田藩。延宝二年(1674)光长的嫡子死后,家老小栗美作(光长的妹夫)和永见大藏(光长同父异母的弟弟)等反对派围绕后继者问题爆发争论。光长自己无法平复该争论,便向幕府提出诉讼,以延宝七年小栗美作一方的胜诉告一段落,但之后武士脱离藩籍成为浪人等混乱状态持续不断。在就任将军的同时重申该案的纲吉,在延宝九年(1681)六月于江户城大广间召集御三家、谱代大名、诸差役,令争论双方当庭对质,并亲自裁决。最终,小栗父子切腹,永见被流放到八丈岛,其他人也都受到惩罚,光长自己也被追究骚动的责任,领地被没收,流配到伊豫松山。与小栗方面勾结的忠清之子和当时的大目付也遭到处分。这可以说是纲吉即位之初的改易之举。

代之担任幕政核心的,是在家纲去世前一年才成为老中、因拥立纲吉而得势的堀田正俊。

纲吉就任将军之际,于延宝八年八月指出“米粮入库而诸民穷困”,命令代官肃正纲纪,令老中堀田正俊担任“胜手挂”(农政专管),命京都町奉行二人、勘定头三人、目付一人掌管幕领政务。这与家光应对宽永饥馑时的组织形式相同。

堀田正俊在该年闰八月出台七条对代官职务的规定。内容与宽永饥馑之际出台颁布的基本相同,开篇指出,“民乃国之本也,代官当常能体察民之辛苦,使民无饥寒之愁”,“民因远于上而生疑,上亦多对下生疑,万事当勿使上下生疑为念”等,首先劝说代官做好思想准备。这可被视为纲吉的“仁政”宣言(之后,在纲吉执政的二十九年间,幕府代官大概有半数,共三十四人被肃清)。

天和三年(1683)七月,纲吉大幅度修改《武家诸法度》,最大的变更是将第一条“专务文物弓马之道”改为“励文武忠孝,以正礼仪”。此外,虽然删去了宽文法度中的“不孝”条目,但纳入了“忠孝”和“礼仪”,并加入放宽临终养子和禁止殉死的条款。换言之,此次的修改,不仅有针对“家”的孝,还增加了针对上级的“忠”。

关于这点,正如朝尾直弘指出的那样,《诸士法度》自宽永十二年起就有“励忠孝、正礼仪”的内容,此次并未颁布《诸士法度》,而是将《武家诸法度》和《诸士法度》二者相融合。这是要在理念上将全国诸大名包含到德川家中旗本与御家人所处的主从制原理中。纲吉政权将丰臣以来一直有待解决的课题——“公仪”统合在“家中”之下。对大名领地进行深度干涉的政策也相继出台。

在修改《武家诸法度》之前,天和二年(1682)五月,幕府颁布布告,“励忠孝,夫妇兄弟诸亲类和睦相处,对待众人乃至下人,皆当施加怜悯,若有不忠不孝者当行以重罪”,并向全国农村发布。这位喜好儒学的将军,不仅在江户城亲自为诸大名讲授儒学,还让全国大名对治下民众直接宣讲儒学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仁政”实际上就是将军的专制之道。

贞享元年(1684)八月,大老堀田正俊在江户城内被若年寄稻叶正休刺杀,正休也当场被杀。相传事出私怨,但真相无人可知。之后纲吉不再设置大老,只在天和元年(1681)曾将自己就任馆林藩主以来就陪伴在身边的牧野成贞提拔为侧用人。之所以没有将牧野任命为老中,是因为成为老中需要具备相应的门第条件。家光时代,将军亲临老中合议与评定所,通过亲政执掌统治的主导权;家纲时期,代替将军处理实务的,是成立于家光时代的老中合议制;而纲吉采取的是通过侧用人从外部进行统御的方式。柳泽吉保也在元禄元年(1688)成为侧用人,虽然没有成为老中,但到宝永三年获得了相当于大老的待遇和位置。

在这一体制下,幕府推进财政改革。德川初期兴盛的金银矿山产量急速下降,明历大火和纲吉时期的寺社建造等支出也十分庞大。之前的幕领政务除了恢复年贡收入之外,还要通过让铜钱结算主导长崎贸易,进而阻止金银流出(贞享二年),并为了实现贸易统制而在长崎设置会所(元禄十年)。天和二年(1682)原本是勘定头差添役(之后的勘定吟味役)的荻原重秀担任勘定奉行,并于元禄八年(1695)推行金银货币改铸。宝永五年(1708),幕府以救济因前一年富士山喷发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这一名目,对幕领和大名领地一律以每一百石高赋税二两的标准,向诸国课以高役金。

作为政策体系的《生类怜悯令》

最能影响世人对纲吉政权评价的,大概是《生类怜悯令》。如今,《生类怜悯令》常以“犬公方”(狗将军)一词或《爱犬令》的形式为世人所知,事实上,它是涵盖了《舍弃牛马禁止令》《弃婴禁止令》《饮酒造酒统制令》《病人保护令》《鸟兽保护令》《铁炮制限令》和禁止鹰猎等法令和措施的一系列政策体系(参考冢本学的研究)。

贞享四年(1687),这些法令开始相继出台。该年正月,无论是在旅店还是圈宿牛马的马厩,如果牲口因重病遭到遗弃,遗弃者将受重罚。若牲口实在难以养育,可将其交予町奉行、代官和领主。二月,幕府禁止买卖活鸟、活鱼,并要求诸大名上献给幕府的供品不得是活鱼或贝类,上献的鸟类也逐年减少(贞享二年,幕府已停止食用鸟类、贝类和虾类)。到三月,饲养活鸟也被禁止,像家鸭这类不能直接放归山野的动物,便保持原样,好生饲养。法令还规定不能杀鸡进行买卖,也不能贩卖活鱼。四月,幕府要求登记弃童并加以保护,登记伤人的鸟类、畜类,如有家犬死亡也要登记。纲吉认为,那种认为喂养流浪犬会产生感情,反而造成不便,因而不应当加以保护的想法,其实是一种误读,并强调,“不限于犬类,对所有生类,人都须以慈悲之心为本,怜悯乃首要之事。”此处的“慈悲之心”,也可理解为“实为仁心所成,人人志趣所向”,纲吉将佛教和儒学作为两大原则,并在实际执政中灵活运用。

法令在处理各类事件的过程中逐渐具体化:

① 被细化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犬若被牛车或板车碾压所杀,车须上交给宰领(监督者)”,“禁止耍蛇人等以动物表演为生的行当”;

② 公开了处罚的具体实例,如对遗弃病马者处以流放之罪等;

③ 保护生灵的责任不仅在于个人,町和村也有连带责任,也要追问代官、领主的管理责任;

④ 开始登记弃童、伤犬、倒毙者等,制作登记所有家犬、金鱼、牛马等的记录,为防止弃童而登记所有孕妇;

⑤ 登记并规制抵御野兽用的乡间铁炮;

⑥ 为统一管理饮酒而规制造酒,为提高酒价而设立酒税。

由幕府直接向大名领地内的农民颁布布告,之前在禁止天主教和宽永饥馑时期也曾有过先例,但在大名领地内直接征收税金的布告,这还是首次。

由于元禄六年(1693)是酉年(鸡年),幕府于该年废止杀害鸟类和鹰猎;到了元禄七年(狗年),幕府又开始频繁颁布关于犬的触令,次年起,四谷、中野的犬屋收容了超过四万只的大规模狗群。在《三王外记》一书中有记载称,纲吉所皈依的真言僧护持院隆光曾对他说,德松(纲吉之子)亡故后无子嗣是前世杀生的报应,并劝说属狗的纲吉爱护犬类,从这一记录可见纲吉对“戌年”的过度关注。

但若在更宽广的视野之下考察这一系列政策在时代中所处的位置,《生类怜悯令》在元禄社会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鹰猎原本属于武士的军事训练,将获得的猎物下赐给家臣或者上献给主君,是武家礼仪中的一环,而禁止鹰猎转而保护鸟兽,反倒破坏农作物,令农民苦不堪言。这一系列禁止确实减少了饮酒引发的斗殴或对弱者施暴、吃狗肉等行为,但当时也有人批评这是试图统制“倾奇者”和“倾奇”精神的举措。

冢本指出,从禁止弃童和保护病人的举措中,可以解读出“将军作为君主庇护、管理全体人民”的理念,从规制“倾奇”精神的举措中则可以解读出“管理全体人民的精神”的理念。而这正是将军“天下之民无一人受饥挨冻”这一“仁政”责任的极端表现以戏剧化的形式呈现出来的结果。

《舍弃牛马禁止令》

纲吉的“仁政”到底是什么呢?例如,《舍弃牛马禁止令》并不如其表面只是保护牛马的政策,那它究竟如何在现实村落社会中发挥机能,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贞享五年(1688)正月在近江彦根藩,各村向藩内提交请书(法令村请),要求恪守禁止舍弃牛马的布告,即便是老病负伤、无法再用于耕作的牛马,只要一息尚存,也不能将其遗弃至山野,变卖给“皮革秽多”或任由其死亡,而应“对所有生类持慈悲之心”。其中,被称为“皮革秽多”的人往往附属于普通百姓所在村落的枝村,村民还向庄屋提交请书,要求就算是将牛马遗弃在自己的土地上,只要一息尚存就必须上报,且不得买卖老病的牛马。

当时不仅有街道搬运用或武士军事用的牛马,还有供村落社会中农耕用的牛马,而且从碓井村的情况(第四章第一节)中可看出,下至小百姓也都广泛使用这些牛马。当这些牛马失去用武之地时,皮革秽多就将它们弄断气,剥取它们的皮,通过鞣整和熏制染色生产出原皮。战国时代后,对鞍、甲胄、靫等马具和武器的需求急速增长,木工和铁匠都被编入军事用的职人行列中,而进入江户时代后,革裤、皮足袋、皮笼、皮柜、鼓等各类民用皮革制品开始被广泛利用,《毛吹草》一书便记载了当时日本全国各地的皮革特产制品(近世初期日本每年从东南亚进口十几甚至数十万张鹿皮或鲛皮的原皮,锁国后减少到只由唐船运来的数万张,这些原料都用于京都等地制作高级皮革制品)。

伴随着皮革加工生产和原皮生产的发展,不仅是死去的牛马,已经无法用于农耕的活牛活马也越来越多地被宰杀或买卖。但根据《生类怜悯令》,以上行为都不被允许。为此,村内须对所有牛马的年龄、毛色、大小进行登记,制成“牛马毛付账”,若要买卖牛马,买主须向卖主交付说明“卖主并非舍弃所持牛马”的证文(而通常情况只需卖主向买主交付货款的收据证明)。如果牛马死亡,兽医还须出具诊断书或表明已经做过充分治疗的证明。

另外,根据幕府的命令,如果发现有人丢弃牛马,不仅村镇,大坂町奉行等也要向数国发布广泛搜查的触令,在检查各村毛付账之后提交请书,牛马商贩要出具交易明细等,皮革秽多也要接受搜查。如此重复搜查和出具文书,实际效果如何暂且不论,但就结果而言,这个时代人们的意识中已经深深植入了皮革秽多就是在屠宰牛马的印象。

《生类怜悯令》和“仁政”论构成了“将军-大名-庶民”的怜悯等级制度,其中,将军本人是最慈悲的存在,大名分担其“仁政”,民众也被要求怀有仁心。而与这一结构处于对立位置的,就是屠宰牛马的皮革秽多。

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武士才是专事打仗、杀人和破坏的人,而且中世社会的百姓都将“屠夫”的称谓冠到武士身上。武士成为领国的“守护”,是中世之后向国家转变过程中才有的,并且最终通过兵农分离,武士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国家。武家国家原本是破坏和战争的产物,而如今标榜“仁政”,则是因为自中世向近世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侍不得居于国中”等批判武士的运动,以及源于岛原之乱的各类诉愿。由此,武士从“屠夫”这一和平与安全的破坏者,开始转变为保护者,成为承担“仁政”的统治者。而近世的“屠夫”标签便强加到了皮革秽多职人身上,使其成为将军极度慈悲的对立面。

《服忌令》——东照宫与“秽者”

与《生类怜悯令》几乎并行出台的还有《服忌令》,它最早颁布于贞享元年(1684),之后经数次修订和增补(最终于吉宗治下的元文元年[1736]确定)。《服忌令》规定,如果亲族亡故,需要根据与死者的关系穿丧服服丧,并谨慎决定丧忌的天数。比如,若是亲生父母过世,丧忌最为隆重,忌日为五十天,服丧十三个月。根据亲疏关系,丧忌天数总共分为六个等级,忌日最短为三天,服丧七天。在这范围之内的亲族都被视为“亲属”,彼此间需要履行互助等法律义务。贯穿始终的特征是以父系为中心的家长制原则(对养父母的服忌虽然轻于亲生父母,但在继承家业时不对两者做区分;不对父亲的妾室服丧;对末子的服忌轻于长子,女儿与末子同等处理。对妻子的服忌要比丈夫的轻两个等级;男方父母包含在服忌范围内,女方的却不在其中),一直辐射至父系的玄孙辈。此外还有“闻忌”一说,若是在远方亲族过世之后才得知消息,服丧的天数则从听到消息的那天算起。

这些服忌者因为与死者有血缘或家世关系(也包括养父母这种虚构的血缘)而成为“秽者”。这一范围即“亲族”,与武家社会“家”的秩序的确立息息相关。

在《服忌令》中,还有另外一种与血缘相别的“秽者”。他们被称为“触秽”,虽然与死者没有血缘关系,但曾靠近或接触死者或其亲族(服丧时,他们与“闻忌”一样没有接触死者。在中国,丧假是为了哀悼死者而产生的假期,原本与秽者无关)。“触秽”是在日本古代神祇令[7]规定下诞生的独特产物,人们相信,接触死者之后必须闭门三十日,而且由死者产生的污秽能够传染三次。在中世,公家阶层为保持天皇的极度纯净常常过分紧张,进入近世后,公家和神社也仍然延续这一做法。

然而,贞享年间颁布的《服忌令》认为,只有与死者同处一室的人会产生“一日之污秽”。另外,进出服丧人的家中或发生争吵、自杀、病死的人家中,虽然会产生“踏合之秽”(传染),但只要洗净身体便可平安度过(实际上在贞享元年首次颁布的法令中规定,即便是死秽,也无须闭门,洗净身体即可)。

元禄元年(1688)十二月,纲吉在江户城内红叶山、宽永寺、增上寺确定了对东照社参拜者的触秽和斋戒沐浴的规定。依此规定,参拜前一天若在酉时(下午六点)后曾与秽者一同用餐,需要洗净身体(行水),若在酉时之前则不必如此。若有动物在屋内死去,产生的“一日之秽”将影响正常出勤,但过一昼夜后即可恢复;若是在庭院中死去,则完全无碍。服丧中的人须在将军返回之后再参拜,等等。

原本对杀人和战争习以为常的武士社会,本应没有余地处理触秽等问题。而如今,虽然只需花费一天时间闭门或服丧,但也将触秽视为问题,并且将其确立为与“东照宫=神格化的家康”的对立之物。随着泰平之世的到来,武家社会不再依循战争中的秩序,转而在仪礼的基础之上建立起秩序,或是在“亲族”的尊卑亲疏之中确立起“家”的秩序,并由此完善服忌制度,且将服忌的中心从天皇改为东照宫,这一转变其实也有其必然性(林由纪子《近世服忌令研究》)。

加上之后增补的内容,《服忌令》在当时已经以町触令的形式发布。在首次颁布之后,幕府还处理了对法令随意增笔或刊行者。元禄二年,有关“忌避针忌之日”的出版物被作为“异端邪说”,到元禄七年,幕府才正式允许江户的八人刊行《服忌令》,可见其出版并非出于庶民随意的判断,而由将军和国家决定。在民间出版一事也意味着“家”开始在庶民层面确立起来,亲族秩序和家系的问题时常发生。

如此一来,在古代和中世被作为天皇对立面的污秽意识,再次被合理化为东照宫的对立面,以幕府法令的形式传达下去。与之相对,人们将专门处理死牛马的皮革秽多、送葬相关人员以及处理死秽的人(隐坊、非人等)视为秽者,而且这种意识也日益加深。

宗门改与类族改

家纲在位时期的宽文三年(1663),《武家诸法度》添加了关于耶稣宗门的条目,各藩也设置负责改宗的差役,全国性的改宗业已制度化。各大名须确认家中武士和领地民众的改宗情况,并向大目付提交《大名宗旨证文》,还要附上《切支丹宗门改人数目录》,将所有改宗的人口按照家臣、农民、城下町人、贱民等分类记载。记录对象不仅是家长和土地所有者,女人与孩子、乞丐等也都包括在内。这表明,由将军和大名构成的“公仪”,统括了全体武士和民众。

贞享四年(1687)六月,幕府发布《生类怜悯令》的同时也出台了《切支丹类族改令》。但在当时,天主教徒已经全部被流放到国外或处刑,因此留在日本的只有“转切支丹”,即改宗者。所谓“类族”,指的便是这些改宗者的亲属或子孙等。

改宗者自改宗以来就是再审查的对象,因有伪装改宗的可能性而受到更加严密的监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宗者的后代也陆续出现,最迟到宽文三年(1663),对其子孙的调查登记也被制度化。贞享四年和元禄八年(1695)出台的追加令中有更详细的具体规定:①改宗者在改宗前所生之子“与本人相同”(被视为原天主教徒),改宗后所生之子则被视为类族;②类族的范围涵盖“服丧忌的亲属范围及婿舅”;③制成记载改宗者本人和全体类族改宗情况的“类族账”,其后若有出生、死亡、出家、奉公、迁移等情况,都须依次通报至各村和町,各领主有义务在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向幕府的切支丹奉行通报。

此处“类族”的范围,沿用了《服忌令》中对“亲属”的规定,但其实不仅包括了父系的玄孙辈,还涵盖了母系的孙辈以及女方父母等,与《服忌令》的规定有若干区别。前文已提到幕府反复调查改宗者,是出于伪装改宗或重新信教的可能性,而彻查包括侄、妻、舅、姑、女方父母在内的亲族,则是因为他们可能受到来自本人的直接影响,但追查至玄孙辈的原因,大概与《服忌令》对血缘的考虑相同。这可以追溯到宽永年间流放日本人与葡萄牙人、荷兰人所生的混血儿,将异国血脉视为问题的时期。

如此一来,天主教徒所有亲族与一般的改宗者区别开来,进入幕府的直接管辖之下。仅是当时在世的天主教亲族人数就超过四万人,遍布全国八十八处大名领地和六十处代官所(《京都觉书》)。天主教徒被视为国家罪犯,类族账便是将不知何时会返信宗教的潜在国家罪犯隔离起来,并对他们实行监控的制度。

将他们从一般的改宗者中分离开来,还涉及一个将贱民区别登记的问题。登记被归为贱民的人的宗门改账,与登记一般町人和百姓的相区别。但它并不像类族账一样被置于幕府直接管理之下,而是由町、村的庄屋和名主管理,在大名向幕府汇报《人数目录》时,也要将他们与百姓、町人区分上报。

从户籍上来看,百姓与町人单纯是指居住在町区或村落的人,若移居便可改变户籍,婚姻关系也是自由的,总之就是以“平民”的身份,与改宗者类族和贱民相区分。民众由此在整体上被区分为“武士-平民-贱民、改宗者类族”这三个层次。改宗以“家”为单位,“类族”的血缘关系通过《服忌令》被制度化,区分登记的措施也规制了婚姻关系,三者间的身份转换基本上变得不可能。

根据《弃婴禁止令》,被遗弃的孩子“大多为离开城町的非人之子”,因为贱民希望通过让孩子离开自己而提高孩子的身份,对此,幕府进一步强化监视。就像《舍弃牛马禁止令》除了爱护牛马的条目外还规制“皮革秽多”一样,《弃婴禁止令》在保护弃童之外,还促使幕府强化对贱民的统制。

幕府首次颁布的有关贱民的法令(明历二年[1656])认为,“出家者、入山修行僧、行者、虚无僧、撞钟僧”等云游的艺能者和宗教人士及贱民中,大概存在“盗贼的同类”,因此要求时常盘查。到了元禄时代,幕府则认为乞食者强乞、赖讨或在寺社境内徘徊时也有很大概率会作恶。

从天主教徒这样的国家罪犯,到小范围的社会罪犯,幕府都对其采取了措施,将军及其武士团施行“天下之民无一人受饥挨冻”政策,保护弃童和病人,保证国家与社会的和平及居民的生命,展现出作为“仁政”担当者的姿态。在朝鲜通信使和琉球谢恩使等人扮演着臣服于日本的国外蛮夷角色的背景之下,存在达四万人的改宗者类族和各村贱民,这对于泰平之世的将军与武士团而言,是论证其日常统治合理性的“内部异敌”。

宝永六年(1709)纲吉过世后,幕府不顾其遗言便撤废了《爱犬令》《鸟兽保护令》和《酒运上令》等,但《舍弃牛马禁止令》《弃婴禁止令》《病人保护令》,以及《服忌令》和《类族改令》等得到保留,且在吉宗政权之后被进一步强化。这些政策超越了“犬公方”纲吉个人的性格,与“仁政”的意识形态一同成为这一时代武家国家为重新定义身份所必需的政策体系。

元禄时代确实是被称为“顺应民势”的经济成长期。自宽永饥馑之后,出现连续性的天候不顺,到纲吉就任将军的延宝八、九年(1680、1681)期间逐渐好转,町市和村落的营生令庶民层面的“家”也得以安定,开始在经济上产生余力。但在看到繁荣经济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幕府将一些人排除出去的举措。

纲吉死后五年,正德四年(1714)丹后宫津藩爆发要求减免年贡和减轻夫役的总百姓全藩一揆。除了百姓诉状之外,这一时期还有以“丹后国总头河原团左卫门”之名发出的诉状,其大意为:他在“为求来世之缘分”而周游诸领国之际,听闻有人将屠宰牛马的“皮革秽多”视为“残忍”,但要说“残忍”,难道不是藩内代官和高利贷商人对百姓的苛敛更为残忍吗?如此困窘的状况,难道不是“御上一人之奢”所致?只有彻查这些残忍之事,才能够止住“万民慨叹”,百姓才能停止发泄自己的不满。

这里所说的“御上一人”指的当然就是宫津藩藩主,这也恰恰指出了将军“仁政”构想和生类怜悯政策中的虚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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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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