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仁贤两会建议:应鼓励民企、国企合作开发大基地、界定水面光伏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开幕,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双碳"方向提出4点提案建议。


曹仁贤在《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大型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建议》提案中表示,当前,国家风光大基地项目开发对投资主体的规模体量等方面要求较为苛刻,忽视了促进产业高速发展的技术创新要素以及新能源发电特有的制造业属性,民营企业几乎无法实质性参与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开发。近期,在推进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过程中也出现类似问题,煤电与新能源联营路径主要集中于不同投资主体间的合约性联营,以及同一投资主体间的一体化联营。经调研,大部分省份更加倾向于将新能源项目分配政策与新建煤电装机规模或改造后的煤电调峰容量挂钩。直接给煤电企业分配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这与竞争性配置的市场化原则相矛盾。


曹仁贤认为,应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风光大基地项目开发或与国有发电企业合作开发。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技术和机制优势,以及国有企业在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明确民营企业参与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的最低比例,推动大型新能源基地项目高效、高标准开发建设,提升运营效率,提升项目发电效能。


此外,在《关于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的建议》提案中,曹仁贤指出,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这给我国水面光伏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部分省市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将原符合规定的项目整改或拆除,有些地方甚至不予审批所有涉水光伏项目。粗略估计,超1000万千瓦已建水面光伏电站将受影响,超5000万千瓦已纳入建设规模和拟建的水面光伏项目将无法实施。


对此,曹仁贤建议:1.建议在政策上不“一刀切”禁止河湖水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针对目前已建成的水面光伏项目,若已完成防洪批复、环评批复等合规手续,允许项目保留;针对未来新增建设的水面光伏项目,统筹安全和发展,严格评估,充分论证,符合规定的应充分鼓励发展。

2.针对未来新增水面光伏项目,尽快界定合规项目认定要求。建立明确的设计建设运维标准体系,客观评估水面光伏项目建设条件,在不影响行洪、供水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级地方政府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除上述建议外,曹仁贤还提出了《关于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鼓励民间自愿交易的建议》,建议鼓励民间市场主体参与碳市场。开放非控排企业、机构及个人进入碳市场,并降低其入市门槛,通过市场化机制增强碳市场的覆盖面和活跃度。


《关于支持燃料电池并网发电的建议》建议尽快完善关于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的扶持政策,鼓励燃料电池发电项目积极配套热电联供系统,提高系统效率和经济

性。


建议全文如下:


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大型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2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突破12亿千瓦,装机规模稳居世界第一,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能源结构调整和减碳效果逐步显现。新能源装备制造已实现完全自主,其中多晶硅、硅片、电池、逆变器、风电装备等产品全球排名前十的企业,我国占比均超半数。发电成本持续下降,风光发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一直以来,民营企业作为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了新能源产业发展排头兵和先行者的作用,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完成多元技术与发展路线创新突破,引领产业迭代升级。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行业企业也将继续承担重要责任,大力投入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推动最新研发成果示范转化,进一步降低发电成本。


当前,国家风光大基地项目开发对投资主体的规模体量等方面要求较为苛刻,忽视了促进产业高速发展的技术创新要素以及新能源发电特有的制造业属性,民营企业几乎无法实质性参与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开发。近期,在推进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过程中也出现类似问题,煤电与新能源联营路径主要集中于不同投资主体间的合约性联营,以及同一投资主体间的一体化联营。经调研,大部分省份更加倾向于将新能源项目分配政策与新建煤电装机规模或改造后的煤电调峰容量挂钩。直接给煤电企业分配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这与竞争性配置的市场化原则相矛盾。


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投入巨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议充分尊重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发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同优势,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重点基于提高发电效率、降低发电成本、创新业务模式等创新技术,设置风光基地项目竞争配置要求,积极推进先进技术在大型风光基地项目中的应用,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民营企业是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也是集聚科技创新要素的重要载体,有更高的热情推进新的技术变革,民营企业成为基地项目开发主体,有利于先进技术在大型项目中的应用。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风光大基地项目开发或与国有发电企业合作开发。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技术和机制优势,以及国有企业在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明确民营企业参与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的最低比例,推动大型新能源基地项目高效、高标准开发建设,提升运营效率,提升项目发电效能。


三、制定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推进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不同主体间的专业化合约性联营,充分发挥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各自的专业能力,科学评估项目实施要素,高质高效推动项目落地。


建议人:曹仁贤

2023年3月5日


关于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的建议


水面光伏土地占用少、发电量高、宜与渔业产业相结合,具备规模化开发潜力,目前已成为地面、屋面应用的重要补充。全球水面光伏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据机构预测,全球水面光伏需求量将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2030年水面光伏年新增装机量将超30GW。我国内陆水域面积约1750万公顷,水面光伏电站作为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光伏+”典型模式,发展前景巨大。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水面光伏总装机容量最高的国家,且水面光伏产业链持续优化,创新应用案例及解决方案不断涌现,浮体、锚固、消浪等水面光伏产品和技术创新位居国际前列,水面光伏设施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这给我国水面光伏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部分省市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将原符合规定的项目整改或拆除,有些地方甚至不予审批所有涉水光伏项目。粗略估计,超1000万千瓦已建水面光伏电站将受影响,超5000万千瓦已纳入建设规模和拟建的水面光伏项目将无法实施。


目前已有多国机构研究表明,合理、适度排布建设的水面光伏电站不仅不会造成环境、水质、防洪等影响,而且可以保护河岸植被。2021年《国际低碳技术杂志》刊发报告,对不同场景下不同水质进行的研究与监测,均显示水面光伏电站对水质无不利影响,光伏组件覆盖在水面上,可减少水面蒸发量,降低水温,抑制藻类繁殖。

水面光伏电站作为构筑物,在设计建设时严格遵守防洪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相应重现期最高洪水位以上500mm的安全超高,在预留放水涵、溢洪道等设施安全距离的同时,充分考虑结构稳固性,保证桩基不倾倒;漂浮式光伏电站压缩水流使水位壅高的幅度非常微小且发生在局部,对水域流态干扰较小。此外,水面光伏电站建设还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与要求,经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大堤影响分析、水利工程影响分析、防汛抢险影响分析等多维度论证,且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管。


我国新能源基地规划主要集中于西北部地区,通过特高压等外送通道送至中东部地区。但目前外送通道建设量不足、利用率低,远距离资源配置成本高,且若中东部地区大规模依赖西北部基地远距离输送绿电,对当地电网也将造成冲击。“双碳”战略下,中东部地区本地新能源规划建设规模仍然巨大。随着地面用地政策收紧,适宜户用及工商业分布式开发的屋顶资源趋于紧张,中东部地区在有限的资源下提高绿电自给率的压力日益突出。


因此,建议合理利用我国中东部地区丰富的水域资源,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


1.建议在政策上不“一刀切”禁止河湖水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针对目前已建成的水面光伏项目,若已完成防洪批复、环评批复等合规手续,允许项目保留;针对未来新增建设的水面光伏项目,统筹安全和发展,严格评估,充分论证,符合规定的应充分鼓励发展。


2.针对未来新增水面光伏项目,尽快界定合规项目认定要求。建立明确的设计建设运维标准体系,客观评估水面光伏项目建设条件,在不影响行洪、供水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级地方政府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建议人:曹仁贤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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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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