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第三天,我被公司辞退了,因为我18:33下班回家!”

相信很多上班族很少能享受到“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表,我也是其中之一[捂脸]

近日,上海一名女子发视频称,自己在公司试用期第三天被领导辞退,原因竟然是自己18:33分下班,太准时了!?

据了解,她所在的公司上班时间为9:30,下班时间为18:30。

当天,这名女子在下班点给领导发了一个信息,询问是否还有工作。领导未回复,这名女子便于18:33分下了班。

没想到,第二天,领导将其在办公室骂了一顿,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顶撞上司,工作纪律性差,没有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

该女子称,自己没有收到领导的回复,认为工作已经完成,自己可以下班;而领导认为自己没有义务第一时间回复信息,且该员工的任务还未完成,下班就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通过此事,这名女子也不想再在原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补偿,但是公司并未同意。

对于此事,大部分网友还是支持这名女子的。正点上下班是很正常的事,没有必要为了讨好上司而加班。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既然在试用期,就应该更加努力工作,比别人多干一点,争取好的表现可以留在公司,毕竟现如今找到一个工作也不容易

类似的事情不在少数。很多公司的领导都会因为员工准时下班,没有继续加班而对其进行教育、警告甚至通报批评。

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按照公司上下班时间运行”,怎么就会变成“不加班就成了错误”?

不知道这名女子是90后还是00后,是不是来整顿职场的?我身边的80、90后们,一般情况下每周五天都会有个三天左右不能正点下班。当然,是有任务没有完成,主动加班。

但是,随着00后开始进入职场,很多看似加班的情况,已经变成了不可思议。

他们有着自己的坚持,认为到点了就应该下班,没有完成可以第二天继续。

有时,很佩服他们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当然,我们也有自己认为对的做法,所以,不相冲突,只是不同想法的碰撞。

回到这名女子被辞退的事情来看,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名女子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迟到、早退的现象。因此公司以“准时下班”辞退员工,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这名女子处于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应该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名女子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因此公司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政协委员蒋胜男

随着996等新型工作机制的兴起,八小时工作制渐渐成了一个摆设。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建议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八小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加强监管。

八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新型工作制导致了社会就业难、生育率低等问题的出现,最终结果是个人被老板压榨所有的劳动力。

同时,蒋胜男也呼吁广大劳动者勇敢向加班说“不”!

如果被违规解雇,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因为拒绝加班,被边缘化或者被针对了,我们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权。

不知道现在的你,是正在加班,还是已经下班

你会支持哪种观点呢?欢迎一同讨论[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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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标签:试用期   都会   公司   工作制   劳动者   政协委员   规章制度   上司   准时   月工资   利益   员工   女子   领导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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