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律师朋友和我谈起一件趣事。
他是这样说的:
上星期,我去北京办事,行至朝阳公园门口,突然想起有两起案件在江南某市的一个区法院派出法庭受理 。这两个案件开过庭后已半年有余,调解多次,未见判决。
于是,掏出手机给两位承办法官打电话,无人接听。不得已,致电庭长。庭长电话通了,就习惯性地告知庭长“我在北京。有某某两案在贵法庭,请求早日结案”。庭长回复,可能案件复杂。表示会依法裁决。
本来,通话到此,双方意思均已表达清楚,可以挂掉电话了。没有想到,庭长突然质问:“你在北京是什么意思?在上访?”听得出 庭长有些不悦,似乎感到在威胁他。我忙解释“的确在北京啊!不信,可以发照片。”挂了电话后,我立刻发去在京活动照片。她看后,回了个“赞”。我报以“谢谢”。
法官听到或者“联想”到“上访”或“进京上访”,居然会“神经过敏”。这样的心理状态是极不正常的。
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群众上访,包括案件当事人的上访,基层干部,包括法官,应该认真听取诉求,仔细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并辅之以思想疏导和困难帮扶。绝对不要视“上访”为洪水猛兽,以阻拦代替处理,宁可花重金“拦访”,而不是花大力气解决。
“我在北京”一句四字,多么自豪之话语,居然引起法官的恐慌,实在意想不到。对于上访,依法对待,依法处理,不就处事不惊、游刃有余了吗?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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