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宁波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17号)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陆树君、沈坚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江剑慈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利用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及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宁波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70万元;给予陆树君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给予沈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给予江剑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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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宁波   泰和   业务   保险法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报表   虚假   费用   人民币   分公司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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