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合同” 是否建立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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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孔某是一名资深技术专家。

2021年7月9日,孔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顾问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业绩考核、工资薪酬、每周工作15小时、适用标准工时制、考勤打卡、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密与竞业限制等内容。

2022年4月22日,公司向孔某发出“顾问合同终止通知”,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终止顾问合同。

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其与公司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系适格的劳动者,双方签订的顾问合同内容显然有别于劳务关系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同,故双方并无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孔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上下班需打卡考勤,日常工作中也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安排,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但是双方约定孔某的工作时长为每周15小时,从用工时间来看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综合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履行来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即便公司终止顾问合同,也无需向孔某支付经济补偿。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工形式的认定。

当双方均具有适格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在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人”是单位的一员。具体来说,劳动关系建立的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雇佣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劳务关系则具有平等性,单位将“事”交给外部人员,是一种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法官判定用工形式为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顾问合同”中对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内容与劳动关系一致,公司也对孔某进行了用工管理。

文 唐律 摄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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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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