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畿辅皇庄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

文 | 老余论史

编辑 | 老余论史


前言

畿辅皇庄是清朝八旗地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笔者拟就清代畿辅皇庄的土地所有权形态和生产关系等问题加以讨论,以期能对此加以修正。

皇庄的地皮有很多种,有圈地、有充地、有官地、有官地、有政府有地、有私人地、有开垦地,充地比较特殊,今天我们只论述其它,

首先是关于控制土地的问题。皇庄是内务府的一部分,皇帝拥有庄园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因此,所有的庄院和园子,都可以免除对国家的赋税,专门为皇家服务,专门编入内务府的档案,而不是其他机构。

王室拥有支配庄园和庄园的权力,不受任何约束,不得侵犯和抵押,违者严惩不贷。皇家也可以分隶庄,所以很多承领官地庄的人,都是从这里来的。皇庄贫瘠,无法耕种,却能与百姓交换良田。

上述种种,都说明了皇庄的土地是皇家的私人财产,由皇家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皇庄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王公贵族的私人财产,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这是为何?皇庄的大部分土地,都是“分府地”,也就是朝廷册封的地方。按照规矩,王爷应该拥有二十个大粮庄,两个米庄,三个银庄,两个瓜园,两个园子,其他的王公贵族虽然没有王爷多,但也有不少的田地了。

这些“分府地”,都是户部划拨“存退余绝”田地的一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官田”,也就是“国地”,这一块地并不是国家直接分配给那些王公大臣,而是通过皇庄间接地赐予了他们,一方面是为了让臣子沐洛陛下对他们的恩惠。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皇庄的土地与国家的土地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种“分府地”,是国家给的,还是皇帝给的,没有太大的差别,这要看皇帝的地位。

此外,皇庄的土地,也会分给士兵,或者是变卖,以供国家使用。这一切都表明,皇庄不但是皇家的私人财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国有性质。

其次,就是租金的所有权问题。皇庄的工人们将自己的劳动所得的租金都上缴给了内务府,大量的粮食、银子、瓜果、瓜果、瓜果等物资,都是皇家的一笔巨款,同时也为皇室提供了大量的生活必需品,由此可见,皇庄的租金,是属于皇家的。

而皇庄的一些地租,也被划拨为国家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用来做雍和宫的佛事,用来为灯火租借。康熙二十二年,他出征黑龙江,还调集了庄米万石,前往前线。到了清代晚期,各地的田产都是分开征收的,光绪和宣统时期就是这么办的。

这些都表明,皇庄的土地租金并非全部属于皇家,也并非全部由皇家征用,而是带有国有性质。

其次从群体的关系上来看。皇庄上的文武百官都是皇家的人,他们的名字都会被记录在内务府的档案里,不会有平民的名字,就连庄主也不例外。

他们受封于国境,世代为皇室效力,绝对服从皇室,不可逃脱,个人的依赖性极强,皇庄三年一次的编审制度就是最好的佐证。

这种组织关系显示,皇庄是皇家私人财产,是地主的私人财产。

不过,皇帝偶尔也会从皇庄抽调一部分壮丁,以备不时之需,特别是在打仗的时候,更是如此,比如吴三桂、准噶尔,都是从壮丁中挑选出来的。

皇庄的壮丁,之所以能被征用,是因为皇帝是这片土地的主人,也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所以他们的特殊地位,就像是国家的奴隶一样,被征召到了国家。

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角度来分析。帝王利用国家机构,制定法令,使用武力,以控制皇庄的劳工,保障租役性剥削。他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专门为惩罚内务府的人制定了系统的法令和条例。

据说,为了让皇庄的青壮们世世代代都在服兵役,有一条禁令,那就是:第一次逃跑的人,打一百鞭子。二次,一百鞭子,四十天。三次,一百鞭子,两个月的刑期。四次,他被派到了贫苦区,做苦力的差事

而且,逃跑的人,都要在脸上刻上一个字。此外,对于拖欠租金的人,法律也是严令禁止的,庄头、壮丁、领头等,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律法。

通过这一系列的命令,皇家对皇庄的控制非常严格

由此可见,皇庄依然是皇家的私人领地。但如果从广义的观点来看,则会发现,在某些地方,也存在着对族人严格控制的司法和行政权力。

这些权力与清朝统治者关于“屯田”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意味着皇庄与国家的土地有着一定的联系。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皇庄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即皇庄是皇家私人财产,是地主的私有财产,同时也带有公有制的色彩。这个自相矛盾的现象该怎么解释?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皇帝的特殊地位入手。

一方面,他自己是国家第一大地主,皇庄的土地、地租都归皇家所有,而集团关系、司法和行政权力也都可以证实,因此,皇庄就是土地私有的一部分。

但是,另一方面,他自己却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整个封建制度的代言人,是所有地主团体的全部代表。

在中国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时期,“朕即国家”,帝王和国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或者说,帝王是国家的标志。

因此,皇帝自己拥有的土地,与封建国家的土地没有什么区别,皇庄的土地、地租、壮丁,都可以作为国家使用,皇庄的法律,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因此,皇庄也就带有了国有的色彩。

皇庄的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性质,即私有和国有,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属性在皇庄的土地上被紧紧地捆绑着,这是由于皇帝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当然,在这两种形态中,最主要的是私有制。

皇庄的另外一块土地—填充地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土地上,有土地的农民、农民、农民,都是朝廷的“奴隶”。

他们的名字是旗号,世世代代为皇家服务,是内务府的下属,因欠债而受到惩罚,经常被赏赐给王公贵族。

但就经济关系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劳役负担、经营方式,却与其他庄地上的庄头、庄户、牛具等不同

有田地,投充庄头和农民的田地,都是他们世世代代管理,农具、耕牛、种子,都是他们自己的,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租出去,不受皇家的干涉。

他欠了他的租金,虽然被革职,但他的儿子孙顶充,却是他的土地。

换句话说,他们拥有庄地的继承权,庄地的所有权相对稳定,庄地的管理方法也有很大的自主权。从投充庄地来看,王室只是在政治上控制着这块地,而不是在经济上的控制力,而投充庄头的人,则拥有很大的经济自主权。

这意味着王室对土地的所有权不完全,不完全,而另一种权利则被投机者控制。

因此,它具有双重性质,但它与前者有细微的不同,它不是由地主和封建国家的所有权混合在一起,而是由王室和私有的财产组成。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态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而皇庄的剥削关系的本质,则取决于皇庄的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并受到历史和时代的制约。

畿辅皇庄是以清人关前所设田庄为基础,辽沈一带的满族统治者所设置的田庄实行的是奴隶制。他们在被关之后,便将这种剥削关系带入了关中,因此数辅皇庄的剥削制度,也有了农奴的味道。

而畿辅皇庄,则是建立在中原一带,那里的生产力相对较高,长期存在着封建的租佃制剥削关系,满族统治者在此设庄,必然会受到这种剥削关系的深刻影响。

因此,皇庄土地的剥削制度既存在着农奴制,也存在着封建租佃制。而且,皇庄的土地、劳动力、土地所有制都不一样,这就导致了皇庄的剥削制度也不一样。

在由圈地、官地、官地、开垦地组成的庄子中,农奴制占了很大一部分,而由土产所构成的庄子,主要是封建的租佃制。

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时代的变迁,历史的发展,这个状况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

由官田、人田和荒地组成的田地,基本上都是朝廷派来的壮丁、奴仆和犯人隶庄,供他们劳作

建庄之初,房屋、田种、口粮、器皿等均是由主人提供,十岁以上的一口,每个月一斗粮一斗,九岁以下五岁以上的一口,一个月一斗。每庄都有八只牛,“死了要报告,”列宁说,“在农奴制度下,农民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

农奴制最根本的特点,就是把农民绑在田里,所以才有了农奴制这个名字。

所谓“农奴受地”,就是封建主利用个人的附庸,以保持超量的经济强迫,使农民在土地上受剥削,世世代代都无法逃脱。

皇庄的青壮们,就是这样的情况。他们什么都没有,完全依靠他们的主人,因此,他们被紧紧地拴在庄园里,他们的个人依附是很深的。

正如前面所说,皇帝利用自己是农场主和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特殊身份,把田地和劳力都归皇家所有,没有登记户籍,也没有向封建国家征粮,而是完全归内务府管理

存入内务府的册档。这些壮汉世代为皇家征用,没有人身自由的人被称作“包衣”,每三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查,不得隐瞒,不得冒名顶替。在这种严密的管理下,青壮被当成了奴隶。其工作的繁重和繁重,是世界上少有的。

们每年上缴给皇家的赋税,是一种租税结合的制度,比民田的赋税要高得多

王室不会像对待人类那样对待他们,他们会像对待牲口一样,随便送给王公贵族和公主。王室也可以随意安排他们去做不同的工作。

而且,这些人的地位都很低,大部分人都没有资格参加科举,更别说是当官了。

而且,青壮年的联姻,也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是在皇庄内进行。从这些条件来看,可以说,在由圈地、官地、人官地、开垦地组成的庄子上,实行了奴隶制,而他们的奴隶身份就是奴隶

皇庄是以土地为基础修建起来的,这些庄子原本都是地主,有几亩地,几十亩,甚至上百亩。投靠后,虽然与领主的土地有很大的政治联系,但也是“奴仆”。

但是,在经济关系上,他们基本是自给自足,他们的田地仍然是他们自己的,他们自己管理,有些人则让他们继续租种,或者招来新的佃农,征收他们的土地

缴纳给皇家的赋税,也要比其他庄子低得多,充纳银庄,一亩三两银子,一束草一束,承领官地庄一亩,一分一两。

在这个地方,工人和皇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由庄主将土地的租金转移到皇家,庄头可以从佃户那里得到多少租金,而皇室并不干涉,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赋税就行了。

因此,庄头的主人们,都会征收更多的银两,上缴一定的粮食,然后再由他们自己支配,从中牟取暴利。

康熙二十四年之前,还没有土地,现在粮庄共有丁五千九百九十五人,田地一万三千三百零八亩,田丁七百零五人,田地二百七十一亩,田地二百七十一亩,合计有丁六千七百名,田产一万三千五百八十顷。

这些银庄中,有丁一千六百七十人,田地五千七百五十五亩,田丁六百零五人,田地七百七十亩,田地七百七十亩,共有丁二百八十四人,田地六百六百二十五顷四十七亩。圈地的使用基本是农奴制,而土地的租赁制则是以封建的租赁制为主。

比较以上的数目,所占土地的丁数比丁数多四千四百一卜六,并占二丁数的七十五。

这片土地的面积,是六千九百五十四公顷,也就是六十七公顷。从表面上看,农奴制度才是最重要的,大部分土地都是农奴,大部分工人都是奴隶。

其实也不全是,仔细一算,粮庄里的每个人,都有二百二十二亩地,以当时的生产力,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人手来耕种。

粮庄的壮丁每丁,一般要耕种一百二十亩,按此比率,粮庄五千九百九十五丁,可耕种七千一百九十四亩,余下六千一百一十四地,占了近一半。

剩下的那一半是谁来耕种?招佃取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点可以从档案中找到。永清人张异勤,从他爷爷开始,就在正黄旗的大粮庄上,租了一块六十多亩地,在他的名下,建有修家场。

庄头刘宝之祖上有圈占地三十二顷五十三亩五分,他的祖上,有一块土地,三十二万五十三万亩,其中二十三亩五分,占了四分之三。

可见,在粮庄建立之初,租佃关系就已经存在,租佃的范围也十分广阔。如此一来,从以上的情形来看,很难说是农奴制度占统治地位。

粮庄六千多顷,实行封建租佃制度,一人耕种一百二十亩,田丁有五千多人,再加上田地和丁数,实行封建租佃制的土地,就有一万二千七百多亩,丁当七千二百多人。

除去实行封建租佃制的田数和丁数,实行奴隶制的田地共有七千四百多亩,六千七百人。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数字,并不是很准确。

但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当时的农奴制度并不是主要的,而封建租佃制度的比例更高,但是,在领主地庄建立之后,农奴制的比例虽然有所提高。

但上地实行这种剥削的土地,却只增加了两千多亩,而且所占的比例仍然比封建租佃制低。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乾隆之前,皇庄的生产方式是“农奴制”和“封建租佃制”共存,而“封建租佃制”所占的比例更大。在农奴制和封建租佃制共存的条件下,实行农奴制度的庄田日益式微,生产力日益下降。

很明显,农奴制度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发展不相适应。而且,由于大多数的青壮年都在忍受着皇室和农场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的顽强抵抗,使这种剥削制度很难继续下去。壮丁的抵抗主要是从束缚中挣脱出来,以求生存。

顺治时期,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等人,都因承受不住压力而逃到了其他地方。

康熙之后,此类逃犯愈演愈烈,清朝不得不多次颁布法令,严惩逃犯,但严酷的法律并不能阻止逃犯的趋势

有些壮丁,三代人都逃了出来,有些人逃到了外面,成为了仆人,有些人则是无家可归,只能在街上乞讨。由于壮丁的持续流窜,一些庄户不得不将庄地租借给村民。其次,在“霸地”中,壮丁抗租的斗争也十分常见。

比如,丰润县庄头刘五十哈控称,他承领庄地十七亩,是李大、韩六、刘洪绪三名壮汉的李大、韩六、刘洪绪,每年都要缴纳六十三两银子,这些年来一直拖欠着,但这些年来,这些人却“强抢着要,不肯交。又如1798年庄头郭中行被革职的吴文显,于乾隆五十三年,“以强征强,强夺田产”。

壮丁之争,对那些残暴的庄主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很多庄主都管不住他们,只好上书,要求将这些壮汉送到他庄,把田地租给百姓。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身强力壮的汉子,因为穷得叮当响,就会把庄地租出去,然后卖给百姓,这是一种壮丁的反抗,虽然清廷多次阻止,却也没有办法阻止。

这些壮丁的抗争,对皇庄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说明农奴制度很难在这里生存下去。

这一局面,迫使清朝皇室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瓦解。

农奴制的最终瓦解发生在乾隆时期。这一分解过程在乾隆十年(1745年)的《庄头处呈稿》中有详细的记录。奏折上写道:“各庄人口日增,有亲丁,有壮丁,有三万多”。其庄一品官吏,养家糊口,身无分文,手下青壮太多,自然是养不起。

且庄头等已有了自己的子嗣,到了丁户,便成了官吏,不敢再派人去谋生,所以壮汉们都要挨饿。

且庄头目不能管人,经常会有庄头用壮汉闹事,而壮汉则以庄主不愿养活自己为理由,互相指责。

我想,庄头手下的青壮汉子太多,实是无用财务司提出的,要大量放人给百姓,这样不但可避免伊等内讧,且庄头等人也不受牵连,青壮年也能自食其力。

从信中可以看出,皇庄的处境十分危险,奴隶制对皇族来说是“无益”的,壮丁是“拖累”庄主“养赡”的“拖累”,必须大量释放,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在形势艰难的时候,皇上同意了内务府的提议,把大批的青壮交给地方官员,让他们“登记在民间,让他们自己去谋生。”

自此,皇庄的农奴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许多身强力壮的农民,从农奴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变成了“良民”。

他们要么去边疆开垦,要么买地,做自己的农民。或者租旗地的民田,变成了佃户,生活条件总体上比以前好了很多。乾隆时期,皇庄壮丁相继被释放,皇庄的封建租佃制逐步成为主宰。

壮丁被放出来后,皇庄的面积也就小了很多,但也不是完全放弃了青壮的耕地,壮丁们腾出的田地,大部分都是租出去的,交了钱,就像是投充庄上的佃户一样,不与朝廷有任何瓜葛。

自此,皇庄的主要劳力就是佃户了。

当然,在乾隆以后,农奴制的残余依然存在,并没有完全被封建的租佃制所取代,满族的贵族统治者也没有一心一意地把农奴制从历史中抹去。

至清末,此种残余并未完全消亡,在宝低、玉田等县,还有一小部分“包衣”于皇庄。

结语

由此可见,农奴制是一种很顽固的剥削制度,从清朝就一直存在。

总之,畿辅皇庄的土地所有制是由地主的土地私有和封建国家的土地公有制相结合的;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下,它的剥削体制是农奴制和一般的封建租赁制共存的,前者最初占有很大的比例,后来又在乾隆以后占有支配地位,成为主导的生产关系。


【参考文献】

《清世祖实录》

《清圣祖实录》

《大清会典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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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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