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类型及分级原则,并对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活动进行规范。
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智能网联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数据。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data:智能网联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数据。
根据数据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进行分级。基于数据安全管控需求,数据分为高、中、低3级。
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分级分类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影响程度层面定义
如下:
1) 特别严重危害:
可能导致组织遭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包括取消经营资格、长期暂停相关业务等),
或者影响重要/ 关键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或技术损失,严重破坏机构
声誉,企业面临破产;
个人信息主体可能会遭受重大的、不可消除的、可能无法克服的影响,容易导致自然
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如遭受无法承担的债务、失去工作
能力、导致长期的心理或生理疾病、导致死亡等。
2) 严重危害:
直接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治疗等;
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导致一个或多个地市大部分地区的社会公共资源供应较长期中断,较大范围社会成员
无法使用公共设施、获取公开数据资源、接受公共服务;
可能导致组织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包括一段时间内暂停经营资格或业务等),或者影
响部分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况,造成较大经济或技术损失,破坏机构声誉;
个人信息主体可能遭受较大影响,个人信息主体克服难度高,消除影响代价较大。如
遭受诈骗、资金被盗用、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信用评分受损、名誉受损、造成歧视、被解雇、被法院传唤、健康状况恶化等。
3) 一般危害
对国土、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网络、人工智能、核、生物、太空、
深海、极地、海外利益等任一领域国家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对公共利益产生一般危害,影响小范围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获取公开数据资源、
接受公共服务等;
可能导致个别诉讼事件,或在某一时间造成部分业务中断,使组织的经济利益、声誉、
技术等轻微受损;
个人信息主体可能会遭受困扰,但尚可以克服。如付出额外成本、无法使用应提供的
服务、造成误解、产生害怕和紧张的情绪、导致较小的生理疾病等。
来源:数据安全推进计划
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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