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老板让带班工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有依据吗?

摘要:老板让带班工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有依据吗?

乔法官:

我弟弟在一家建筑工地当小工,去年年底发生了事故,眼睛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在我们的再三坚持下,公司申请了工伤认定。我弟弟后续治疗情况不好,右眼失明了,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因为赔偿问题,老板一直和我们谈不拢,就说我弟弟是带班工头私自雇佣的,与公司无关,工伤认定也是手下人瞒着他去办的,让我们找带班工头要钱。我们担心已有的工伤认定被推翻,请问,我弟弟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读者 老康

老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受到伤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劳动关系的存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据后,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确定。对于工伤认定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接到认定意见的法定时间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提出异议。劳动者可以根据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意见及伤残等级鉴定的结论,主张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在建筑工地的用工中,劳动者的使用和管理往往由底层管理人员负责,他们实施的管理行为一般都应认定是公司的意思,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用工事实等情况。带班工头并非法定的用工主体,亦无足够的经济偿付能力,公司老板要带班工头来承担工伤赔偿的费用是逃避法定责任的行为,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你弟弟在建筑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作为合法承建单位的公司都无法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如公司就工伤认定意见已在法定时间里提起复议或诉讼,相关部门会根据查明事实做出正确的决定或裁决;如其对工伤认定未提异议,仅对赔偿费用有异议,你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工伤认定意见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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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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