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助力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最大的办案领域,是有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弥补地方执法不足以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制度。生态环境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作为生态环境利益的代表,以预防生态环境受损和修复生态环境法益为目标,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形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环境问题发现和惩处修复机制,集预防、惩治、补偿、教育、恢复为一体,致力于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我国2014年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取得较好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公益诉讼的更高期许和要求。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法律规范总体较为原则、法律供给不充分,诉前程序刚性不足,生态环境污染修复治理难等方面问题,亟待优化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的预防保护和修复治理质效,从更高层面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环境公益诉讼应通过拓宽线索来源、开展诉前磋商、举办公开听证会等机制为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渠道。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仅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也更有能力和资源维护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对生态环境调查研究、志愿服务优势,对环境资源损害问题和治理修复更具有专业性;社会公众参与可以提供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线索,增大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助推生态环保问题解决。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特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督察整改中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职责。检察机关可直接运用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的违法线索,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开展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促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违法企业及个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还需凝聚多方共识多元协同发力,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减少公益诉讼办案阻力,形成生态环保问题整改合力。

推动跨区域一体化办案,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往往具有跨行政区域、范围广泛的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办案中,存在管辖主体确定难、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立案调查取证及案件办理效率,可能引发大江大湖“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等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这些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出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实践中,在多个行政区划共同管辖同一片生态功能区的情况下,可以探索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多个属地、多个层级检察院组成专门办案组,以联席会议、行动方案等形式,统一各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取证标准、法律适用,把握执法尺度,完善环境跨区域破坏污染案件的线索移送、重大情况通报、调查取证协作、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程序和机制,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协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实效性。

加强公益诉讼法律供给,推动实现专门立法。2017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起诉主体、领域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单行法相继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定领域。从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体系构建来看,目前实体法方面主要是通过单行法分散授权性规定,程序方面主要借助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来辅助予以规范,但无法有效解决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属性、客观诉讼定位不明确等制度机理方面的问题,法律规范之间不统一、不协调、不配套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在国家层面系统总结实践经验、优化顶层设计,保障公益诉讼权能统一规范高效运行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全国目前已经有近3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实现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基础性规则已经较为成熟,可以适时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公益诉讼的实体法、程序法。与此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实践中推行的“小快灵”立法模式,可以探索对公益诉讼进行系统立法,融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理念原则,使之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相互兼容,为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保护领域发挥更大价值提供更好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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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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