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绥化分行被罚行长被警告 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绥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绥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存在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信贷资金回流并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绥化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绥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绥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显示,单成艳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信贷资金回流并被挪用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绥化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绥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绥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显示,张福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信贷资金回流并被挪用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绥化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龙江银行官网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在原大庆市商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5日正式挂牌对外营业。

天眼查APP显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龙江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20.5%;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0%;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江交通”,601188.SH )为第三大股东,持股7.97%。

2015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核准单成艳任职资格的批复(黑银监复〔2015〕167号)。龙江银行《关于对单成艳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龙银呈〔2015〕2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单成艳龙江银行绥化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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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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