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热搜的这件事,立案调查!

日前

#导游回应不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

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关注

导游:心知肚明我们是购物团

2月6日,一游客参加广西某旅行团时被强制购物,因消费不达标,导游不给房卡,双方发生争执。

该团行程表显示,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团费为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然告知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未提到有最低消费标准。

直到旅途第二天,导游才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此与团内游客发生冲突。

该团导游黄女士回应称,该游客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她表示,游客们所交团费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

桂林官方通报:已立案,从严查处!

2月7日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回应称,经初步核查,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已被立案调查

根据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报,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络巡查发现“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间卡”事件。经初步核查,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目前,该支队正加快对该案的查办。

通报称,桂林市坚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欺骗、强迫购物等侵害旅游者权益以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于各类涉旅游违法行为,桂林市将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作者:中国旅游报 孟萍 )

孰是孰非?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应该重罚取缔: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游的过程中消费者被强制购物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理性选择!让“套路”无路可走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觉得,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选择这样的低价团是贪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这场纠纷也提醒我们,选择旅游产品时要慎重了解清楚后做决定,尤其是年轻人要帮家中老人做判断、给建议,尽量避免因贪便宜而花钱受气。只有越来越多人理性选择,那些隐藏在旅行团中的“套路”,才会无路可走。

有报道认为,扛过三年疫情的旅游业复苏,从业人员理应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局面,吸引客源应该靠过硬的服务而非不合理低价,更不能知法犯法。只有公平公正、合法依规的市场才能让旅游业重新拥抱春天。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客户端、央广网、新浪微博、广西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微博等;编辑: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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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标签:桂林市   旅游局   低价   旅游者   不合理   导游   行程   旅行社   游客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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