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派与共和派的论战(四):君主立宪与宪政共和的论战

《民报》方面参与论战的计有汪精卫、胡汉民、朱执信、陈天华、刘师培、章炳麟等,《新民丛报》方面由梁启超一人出战。双方在将近两年时间内(1905年10月-1907年8月),主要围绕革命问题、排满问题、民权问题和土地国有问题进行论争。①

(一)双方论战的主要内容

革命问题:《新民丛报》认为革命将致内乱,从而导致列强干涉,甚至招来被瓜分亡国,因此应通过君主立宪,渐进改良现政府。而《民报》认为革命是内政问题,并非排外,不会引致列强瓜分中国,纵令引起干涉,亦不足惧,反会促起国人同仇敌忾;而现政府绝无改良可能,只能通过革命来推翻。

排满问题:《新民丛报》反对将满人当异族观点,由于此时满汉在朝廷已然平等执掌政权且实行满汉通婚,应汉、满、蒙、苗、回、藏诸民族融为中华大民族,以抗外国诸族,如果一味排满,则是小民族复仇主义。《民报》则辩解排满是反对满族恶劣政府,若满清推翻,各族自可融合,立宪政治条件才会具备。

民权问题:《新民丛报》认为由于国民素质及社会条件尚不具备,应先实行10年开明专制,而后立宪;若勉强实行共和,则会如法国革命,必然引起社会混乱,导致亡国危机②,致使民生更加艰困。《民报》则引用天赋人权学说,认为自由平等精神谓人类共同具有,一旦建立民主政府,国民的民主政治能力自能养成,国民的能力终会胜于政府的能力。

梁启超所论的观点,部分来自于康有为。依照康氏的意见,专制是“造成自西力东渐以来中国挫败局面的原因,因此,中国的解救之道在于将专制政府改为民主政府。但是专制不能一蹴而几于民主。中国受专制之毒已深,但尚未有行民主的资格。政治以及其他方面的进步,必须是渐进有序的。在情况成熟前急求进入较高的政府形式,与维持失去效用的过时制度一样危险。……总之,在实施全民共和之前,中国必须经过君主立宪的过渡时期。”此对康氏国体转型渐进主义的评述。

土地国有问题:《新民丛报》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较西方为优,土地兼并不据,土地国有如行于革命军兴之时,游荡无赖将乘机夺富人土地,以致天下大乱,如行于革命之后,弊害亦多,须先解决资本问题,方可谈土地问题,“以奖励资本为第一义,而以保护劳动者为第二义”,他国资本充斥于中国,则国人将永为牛马。《民报》则认为,“欲解决社会问题,必先解决土地问题;解决土地问题,则不外土地国有,使其不得入于少数人之手”,且土地和资本皆应归于国有,以国家为大资本家,从事生产,方可解多数贫民福利问题。

(二)双方论战的结果

论战之无声销烟以梁启超1907年8月停刊《新民丛报》而近飘散,而《民报》之攻击则持续到1908年10月被日警封闭。

论者一般以梁启超一人落败,革命者全占上风为结论,其中主要原因是梁启超持论两歧,既主张君主立宪,又对满清皇室复加针贬③,甚至发出“如是之政府,非底于亡国不止,等是亡也,不如自亡之”的强烈批评;梁启超更在《现政府与革命党》一文中,斥责现政府为制造革命党的大工场,持论虽明,但对留学界批评之意见,遂引起读者反感,既连赞同梁启超的杨度也指出:《新民丛报》被人误解“二年前监督政府,二年以来纯然监督国民”。④

这场论战已逾百年。

而百年来的共和历程,却以其跌宕起伏的诸多事实,验证了梁启超意见的平实和持论有据,反倒是革命者所坐而言、起而行的共和革命运动,因不能避免梁启超所担心和批评的因素,终导致内乱迭起、外患不止、民困逾艰。

而革命者在争论中所得上风,以及共和革命终究取代君主立宪而成为时代的潮流,并不能成为证明革命者意见正确的理由。

因虽然如革命者所愿,在中国进行了共和革命,但革命并不如共和者所相信的那样,使美式共和民主成为现实,而是在付出了10年军阀混战、10年地方割据战争、8年反侵略战争和3年内战之后,直接否定了美式共和民主政体之于中国的合理性。

有关这场论战,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是革命者将君主立宪和宪政共和二者对立起来的意见,并不正确,因为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均属于宪政共和,其国体均属于共和政体,其不同是要不要皇帝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满族人来做皇帝的问题。

因此,两者在国体问题上来说均属于革命,只是革命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⑤

二是双方论战的内容不超出民权、民族二义。

在民权之义上,革命者的认识尚不及梁启超的理解全面和深刻,这或与汪精卫、胡汉民、陈天华、章炳麟等人性格偏执、有关西学知识不及梁启超深厚有关。

而在民族之义上,革命者显然要较梁启超思想狭隘。

1901年6月,梁启超做奏折《立宪法议》,提出立宪六点意见。此不曾发出的奏折对西方政体和宪法大义进行了论述,将政体分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三类,并认为宪法乃“一国之元气”,为“万世不易之法典”,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君、官、民三者应共守之。

此文中,梁启超开首即言:

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梁启超,《立宪法议》)⑥

这是那个时代对各国政体最简洁明确的理解。

而且,如同柏拉图所认为贵族共和政体为良善政体那样,梁启超认为立宪君主政体是政体之最良者。

他还认识到,立宪政体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为无限权之政体。在立宪政体中,君有君权,官有官权,民有民权。而中国古代之君权,“非无限也,欲有限而不知所以为限之道也”,“以天为限,而天不言,以祖宗为限,而祖宗之法不过因袭前代旧规”。 而使君权有限的关键,是用民权,他说:

“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吾侪之昌言民权,十年于兹矣;当道者忧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兽然。兹无怪其然也,盖由不知民权与民主之别,而畏言民权者必与彼所戴之君主为仇……。不知有君主之立宪,有民主之立宪,两者同为民权,而所以驯致之途,亦有由焉。”(梁启超,《立宪法议》)

梁启超认为,君主立宪这个好政体,之所以在美国和法国会转变为民主立宪政体,是因为英人虐待美属殖民者、法王波旁(按:拿破仑三世)压制其民之故。

梁启超的这个理解,不能不说有其必然之道理。

然中国能否实行立宪政体乎?

梁氏认为,不是不能,而须在民智稍开之后才能;他并以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二十年才实施宪法为证,认为中国最快也需要10年或15年时间才能实行立宪法;而在立宪法之前,应先确定采用何种政体,然后为此去做充分的布置和准备。⑥

他说: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梁启超,《立宪法议》)⑦

梁启超提出的办理立宪的次第计划如下:

(一)降明诏,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

(二)派重臣游历欧美日诸国,考察宪法及悉心研究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之异同得失,以备中国增弃;

(三)考察人员归国后,设立法局,草定宪法,进呈御览;

(四)同时,立法局负责将各国宪法及解释宪法名著翻译,颁布天下,普及宪法知识以开民智,获得献替(按:进献意见);

(五)宪法草案既成,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5年或10年后,损益制定,定本既颁,此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改宪法;

(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我们来算算梁启超这六点计划之 所需时间。

(1)派重臣游历欧美日诸国,考察宪法及悉心研究,草拟宪法:怎么样都得2年;

(2)宪法草案成,颁之,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2年;

(3)对草案损益制定,定本既颁:5-10年;

(4)下诏定政体,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然后新政体确立:20年。

以上需要耗费时间:30-35年。

自梁氏撰《立宪法议》的1901年算起,定本宪法时间,约在1910-1915年间;使新国体确立起来,约在1930-1935年年间。

晚清最后几年欲改制为君主立宪,在1909-1910年间;民国之宪法文本,在1912-1915年间,未能定本;曹锟在1924年颁《宪法》,大家都不当它一回事;蒋中正欲在1935年定本宪法,从使一辑“五五宪草”,经十几年讨论,几易其稿,直到1947年的国大,才算颁布,却未实施便结束了在大陆的政权。1954年新中国颁布宪法,旋而因公社化运动未能真正贯彻。

立宪殊不易,行宪更不易。

(三)双方论战的意义及评价

《新民丛报》和《民报》有关立宪的论战影响深远,“不仅开创了近代中国宪政理论之先河,而且深刻地影响了清末和民国两个时期的宪政实践。”⑧且以“梁启超对西方宪政文化较以前有更为全面的认识和把握,而……对海外中国留学生的宪政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乃至于革命派在辛亥革命后的理论与实践均未超出梁启超在论战中所划定的方略,孙文所提出的军政、训政和宪政的循序渐进的方案在本质上不过是梁启超君主立宪主张的具体化而已。”⑨

公允来看,梁启超于1901年为君主立宪提出的计划,是比较实际的,清政府1905年开始的预备立宪进程也大体上遵循着梁启超的路线。

只可惜,时不待满,革命者不容许这一未必不可行的计划得以实施,便将预备立宪的满清皇室推翻了。

但近代共和运动史实证明,不仅革命者无法逾越军政和训政这一立宪的过度时期,即便整个中国也逾越不了实行宪政而需要必要的思想和民智准备。

因为,来源于西方社会的宪政思想,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且拥有几千年完整政治观念的国家,通过从外部引入政治制度来推进国体转型的尝试,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不经历与中国固有的政治思想相融合的过程,即可如单一民族国家日本那样顺理成章,——宪政国体在削弱或限制君主的同时,需要面对君权瓦解过程中引起的民族团结的政治课题。

而极为重要的是,欧洲民族共和国本质上是城市商业共和国的一种现代发展,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国家来说,它还不具备实行的社会政治与经济条件,——这是在康有为与梁启超视野之外的一个问题。

【本文完】

注释

①郭廷以著,近代中国史纲(第三版),第 258 页。论战双方的议题实际上非常广泛,但主要围绕着这4个方面进行;双方意见的概括亦引自郭廷以。

②参见:萧公权著,近代中国与新世界,第152页

③李剑农、萧公权、徐中约、郭廷以等均持此意见;当然国民党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更从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总结这一论战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均认为梁启超的观点代表着落后的封建主义的思想。

④郭廷以著,近代中国史纲(第三版),第260页。

⑤此一观点,萧公权、李剑农、张勇等均有论述,尤其是萧公权,认为康梁与孙文的主张,都是革命性的。张勇更是认为,“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其民权的本质并无二致,对于现实中国来说,无人不认为这是根本性的变化。所以,在实现这一彻底变革目标的路径上的不同选择(‘革命’与‘保皇’),其实有着共同的‘革命’意识基底”。见张勇主编,中国思想史参考资料集(晚清至民国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⑥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 26-27 页。

⑦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 27 页。

⑧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 2 页。

⑨引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 3 页。此意见出自: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增订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 年,的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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