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欧阳剑环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财政部网站2月1日消息,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对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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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财政部   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电子商务   商品   区外   消费税   原状   增值税   税务总局   境内   出口商品   海关   部门   代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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