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的老人去世,被侵权人还能获得赔偿吗?

俗话说人死债了,真的是这样吗?2022年6月25日,上海陈先生将摩托车停放在楼栋门口后被一位老人故意将其推倒在地后离开,随后他选择了报警。陈先生说,这辆摩托车落地价格6万余元,此次损失,4S店定损为16000多元,警方找的第三方鉴定定损9000多元。让陈先生感到不解的是,事发后,老人态度一直很强硬,其家属也从未与其联系试图解决问题。陈先生说,去年12月19日他在与警察的通话中了解到法院下达了逮捕令,老人已经是被关押在看守所,随后在2023年1月3日老人被取保候审,担保人是其儿子,老人已于1月24日去世。陈先生得知老人已去世,他表示会坚持维权,追究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

一、关于本案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1、该老年人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经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鉴于该老人本次造成陈先生财物损失已经达到2000元以上,且曾多次故意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2、鉴于该老年人已经死亡,陈先生追究该老人刑事责任的诉求不能实现。我国《刑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此,具体到本案,鉴于老人1月24日去世,法院应该终止审理,所以陈先生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的诉求不能实现。从刑事责任的角度,人死责任无法追究。

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

1、如果法院最终采纳警方的鉴定结论,认定老人推倒摩托车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则民事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先从老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交代的情况,老人独居,只有一个儿子,其儿子是其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的法定义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居委会称很少见到她儿子来看望老人,事情发生后一直联系不上。可以判断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减轻其承担老人侵权责任的依据。陈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老人的儿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摩托车因被老人无故推倒造成的损失。如果老人有财产,从老人财产中支付陈先生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老人的监护人即其儿子赔偿。

2、如果法院认定老人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老人死后由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老人身后有遗产,陈先生可以要求遗产继承人以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遗产不足以赔偿陈先生的损失,对于超过部分,看继承人的意愿了,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承担,则不足部分陈先生不能获得赔偿了。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陈先生可以直接要求用老人遗产赔偿。

如果老人没有任何遗产,则陈先生全部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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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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