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分析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离婚女性在妇女群体中具有天然的特殊性,在离婚过程中一般具有一定较为明显的弱势地位。

居住权是公民天然的生存基本权利,而女性也应当享有居住权这一基本人身权。然而,在现实中却屡次出现离婚妇女因住房得不到保障而面临生存的困境。

在实践中,因为我国住房产权关系的归属较为复杂,离婚过程中房屋分配成为离婚当事人之间极有争议的重要焦点。

为了保障离婚女性的基本生活条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女方对婚姻住宅的权利往往采用了“居住使用”的方式。

本文将从分析居住权制度和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入手,论证离婚妇女居住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继而探寻离婚妇女居住权在私法以及公法上能够得到双重保障的救济途径。

一、离婚妇女的居住权法理以及现状分析

离婚妇女居住权在学理定义中通常是指在离婚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者为男性的情况下,男方对于同时具有住房困难与经济困难的女方进行帮助,具体帮助方法为提供房屋居住的方式等经济帮助方式。

对于妇女的离婚居住权的保障提出,是以保护离婚女性当事人基本的居住需求出发,保障离婚女性在住房上的基本生存利益和合法的居住利益。虽然居住权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以现代人权的视角,居住权仍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住宅是人类社会生产活动以及生存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故而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必须得到保障。

根据有关妇女保护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在大量的离婚女性财产权保护咨询中,涉及住房分割问题的已经过半,这反映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在离婚时在生活中面临着住房问题的困扰。

除传统的的婚姻制度与性别歧视的原因之外,离婚女的居住权受到影响还有其一,婚俗原因导致妇女成为了亲生父母“泼出去的水”,而在丈夫家生活成为了妇女唯一的容身之所,妇女一旦离婚将无家可归无处可去的困境仍然存在;

其二,社会现存的制度以及职业歧视使得女性在付出同等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酬劳、职务与男性并不平等,因此享有自有住房这件事愈发困难;

其三,婚后的女性在职场表现以及家庭分工之间的矛盾使得女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削弱。所以一旦离婚,许多女性就陷落在既无住房又无经济的双重困境。

二、保障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现存法律

我国离婚妇女住房困难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即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现在的按揭房制度。一方面随着房价的不断上升,房子成为婚姻关系最具有财产价值的固定资产,在离婚判决中对房子的分割及围绕房子相关权利的纠纷已成为离婚实务审判中最大的难题之一。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由国家作为公法主体进行保护。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即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有协议按协议,没有协议的,由法院进行具体的调合,其中必须按照照顾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的原则进行定分止争。

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必须进行此原则的处理。而如果是共同租住的房屋,则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协议解决。如果女方在离婚过后属于无房屋居住者,则男方应当进行帮助并予以解决。

同时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体现民法公平原则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体现,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处于生活困难状态,则另一方有义务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而其中依照双方协议的方式也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最高法在此后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以及关于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均在财产分割以及居住权保障上规定,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一方应当得到强势一方的相应帮助。

三、离婚妇女居住权的救济路径

(一)私法救济

在司法实务解决离婚诉讼的判决中,如果女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生活困难,此外没有房屋居住从而提出依照居住权进行居住请求时,审判者应当充分考量现实因素,并综合考虑房屋产权的权属情况。

在综合了女方的住宅需要、经济状况、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以及男方是否有能力给予居住帮助等因素,对于是否给予离婚妇女居住权进行判处。在离婚妇女依照法院判决获得了居住权后,相关权利人应该遵循离婚妇女居住权制度的要求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其一,应当承担离婚女性的积极权利。即离婚女性对于指定或者协议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应在物权领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注意,这一权利不仅及于房屋的从物,其效力也及于房屋原有的附着物;

其二是消极权利。离婚妇女的居住权人享有包含排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行使的干涉和妨碍的权利,也包含对于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占有等请求权。

(二)公法救济

我国离婚女性居住权不仅需要得到《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等司法保护,然而鉴于私法保护的局限性私法领域的法律还不足以承担起离婚女性居住权保护的全部重担,则离婚女性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离不开国家公法强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离婚女性居住权一直处于“公权力缺位”的尴尬境地,这不仅使得离婚女性的权利不断地被漠视,更是在实际生活中造成了一定的不公。

在法律中,在私法不足以调整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公法也必须伸出援助之手来保护弱势群体,从而矫正失衡的社会利益,进而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应当在恪守“公法”“私法”二元化领域的原则的基础上再对于离婚妇女的居住权进行公法领域的干预。

离婚女性居住权制度也需要国家在公法上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居住权,这有利于给离婚女性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扶助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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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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