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法院怎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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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分为两类,一类为初始章程,就是公司设立阶段起草并经发起人同意的公司章程;一类为修改章程,即在公司成立后,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对修改章程,在其经法定程序修改并经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修改章程的生效要件。


对初始章程的生效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初始章程应在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

一种观点认为初始章程在发起人就章程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文件之时即成立,对于其中调整发起人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则,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发起人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对于其中有关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内容,在公司成立(即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经核准登记后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全面生效,包括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特别提示: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有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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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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