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职工年休假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甲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入职半年后,乙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半年来,赵某未曾休过年休假。那么,离职时赵某是否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待遇?

【律师解答】

首先,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赵某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5年后又在乙公司工作半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故赵某在甲、乙公司的工作期间应当进行累计计算,赵某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最后,赵某在乙公司工作不满一年,该如何计算他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由此可知,赵某入职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此时,2021年度剩余日历天数为184天。184天/365天*5天=2.5天。因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赵某应当享受两天年休假。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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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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