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报律》-中华历史上的第一部新闻法

中国千百年的皇权专制社会中,民间意见历来被压制,是十足的鸦雀无声,朝廷与皇帝老儿偶尔“广开言路”,也都局限在士人阶层谏议的范围内。直到晚晴时期,随着“西学东渐”,社会有所开放,民间报刊开始出现。

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报律》,作为中华历史上的第一部新闻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

清廷居然也讲点道理

清廷此前已颁有《报章应守规则》和《报馆暂行条规》,在这一基础上,《大清报律》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整部法律共设42条,1910年修订时又增为45条,整体上较为完整。后来民国时期的有关法规,对它也多有借鉴。

不用说,该部《报律》仍以维护专制皇权为主要立法原则,除第七条确立舆论审查制度,即规定各类报刊均需在发行前一日,将报样送地方官署或巡警官署备查外,第十四条还规定“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直接为社会言论戴上大大的紧箍咒。

同时,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这也是专制时代的必然手笔。

不过,这部报律不得不说也颇有长处,比起康、雍、乾所谓“盛世”时期一言不合便人头落地的文字狱,那更有天上地下之别。显然,到了摇摇欲坠的清末,朝廷居然也开始讲理了。

该《报律》较为值得称道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为社会舆论留下余地

一、规定的报刊设立门槛较低,显著有利于各类民间媒体的涌现。

除对报刊发行人和编辑的身份、资质、人数等无任何特别要求外(第二条规定,本国人无精神病史、无被监禁刑罚历史即可),发行人申设报刊所交的保押费也较低廉合理,报刊每月发行4次以上交保银500元,每月发行3次以下交250元。这对很多有心干预社会言论的士绅而言,不算负担过重。

同时更规定,对专载学术、文艺的刊物,及被认定能开通民智的白话报刊,则可免交保押费。

据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1901年中国创办报刊34种,《报律》出台后的1908至1900年,每年创办量均超100种,1911年更达209种,在大多数人不识字的小农社会,这是一种难得的盛况,与创设门槛不高直接相关。

1900年法国报纸刊登李鸿章在德军护卫下出行的画面

二、“违法”罚则相对宽松,为民间言论留下若干余地。

尽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乱公安者,严重者判罚金并实施2年以下监禁,甚至强行关闭报馆,其余针对无端揭人阴私等各种违反或犯禁行为,则多判罚一定数量罚金,罚金一般多在数元至200元以下,至多停刊数日了事。

清末的专制统治阶层,或许仍不能接受近代的言论自由观念,但比起他们那些残忍酷烈的前辈,他们大概也明白“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坏处,不敢太过分。而事实上,当时已到了天翻地覆的时代风口,随着革命洪流的涌动,很多报人都对清廷的舆论限制嗤之以鼻。

三、整部法律立法框架和法律结构较为完整。

该法从报刊机构的登记注册、保证金交纳、发行人与编辑人员的关系,到禁止事项、相关罚则及阴私保护、版权确认等,都有所规定,前后呼应,堪称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近代新闻法规。

变成革命派批判工具

《大清报律》的出现,正逢清廷被迫启动预备立宪之时。在正面的意义上,这部新闻法承继了戊戌变法某些政治文化精神。在该场只有百日生命的维新变法中,光绪皇帝曾下诏,允许报纸“指陈利弊”,“中外时事,均许据实昌言,不必意存忌讳”。该法设定的一些法律原则和信息发布规范,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诏书的这类要求。

民初时期广州人权报上的漫画

最为关键的是,当时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追求相当强烈,革命派、维新派和士绅阶层中的进步分子,往往利用此一法律为武器,对专制体制发起攻击。著名的大江报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1911年7月,武汉《大江报》先后发表时评《亡中国者和平也》、《大乱者救中国之妙药也》两篇雄文,称中国社会已病入膏肓,必须有极大极烈之改革才能救中国,认为只有“大乱”(即革命)才是拯救中国的唯一途径。

面对鼓吹造反的“乱世”之言,湖广总督瑞徵大怒,查封《大江报》馆,发行人詹大悲被捕后拒不交代作者何人,后作者之一何海鸣主动投案,而且揽下全部“罪”名。此案一起,汉口各革命团体和报界公会随即集体抗议,谴责湖广总督摧残言论,新军士兵也不断表态支持,该报读者还日日到报馆“凭吊”,全国各地舆论一时沸腾,纷纷声援。

瑞徵慑于民愤,只好“依律”判定詹、何二人罚金800元,二人拒交,于是只能判刑,最后被从轻判18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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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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