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晓东方:扫除黄赌毒,上海方式有多独特?全面禁娼比北京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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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的社会风气,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吸毒、赌博一向是旧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旧上海的色情娱乐业,如妓院、舞厅等,由于社会性质的改变,失去了以往的一批消费者,导致生意清淡,也开始以新的方式寻求新的对象。

在新旧制度交替之际,这些现象都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扫除毒品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要求全国各级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广泛进行禁毒宣传,并在人民代表会议上将禁毒工作作为专题讨论,定出限期禁绝的办法。


还要求各地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在已经结束了军事行动的地区,从1950年春季起开始禁绝烟毒,自《通令》发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销售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

5月,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9月,内务部向各地发出《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均一再强调了禁绝烟毒的重要性。华东军政委员会也于同年9月发布了《关于决定查获毒品之处理办法的通令》。

这些法令的颁布,在全社会造成了一个空前广泛的禁烟禁毒声势,上海的禁烟禁毒工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展开的。

不过,由于特殊的社会情况,全部工作又分成前后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着重宣传,局部打击


上海的烟毒问题,一向严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毒品本来已经不少。

解放初,社会上依日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毒、贩毒、吸毒的现象,而政府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对此只是开展了局部打击大案、要案的工作,尚未采取全面禁绝的措施,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

在1952年4月召开的上海市第二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由各界代表提出的关于禁烟禁毒的提案,共有6项,占所有“民政类”提案的十分之一左右。

这些提案都强烈要求政府尽快采取必要的禁毒措施。

1950年9月,内务部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在匪患尚未肃清,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应以全力发动群众进行剿匪反新等工作,暂时不必突出地进行禁烟禁毒工作。”

上海当时面临着尽快恢复生产的艰巨任务,社会治安状况也亟待稳定,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十分猖獗,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在力量许可的情况下,先采取局部打击与广泛宣传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大部分人的觉悟,以削弱毒品传播的社会基础,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全面禁绝,这也不失为一种因时制宜的方式。


事实上,当时上海虽暂时还不能全面展开禁绝烟毒的工作,但在局部打击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1949年6月到1951年底,共查获制造贩卖烟毒案件6873起,分别为:

1949年6月至12月1634起;1950年2418起;1951年2821起。其中,以1951年为最多。捕获烟毒罪犯12211人,缴获鸦片37万两,这些成果无疑为下一步的全面禁绝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禁绝,除害务尽


1952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公安部也对此作出相应的部署,以此为契机,由市公安局为主,中共上海市委、民政局、卫生局、法院、检察署、海关、市总工会、青年团、民主妇联等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联合组成了上海市肃清毒品委员会,并从各区公安分局抽调力量,统一组织,协调工作。

在市级委员会之下,各区均建立分会,根据统一部署和本地区的特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禁绝烟毒的工作。

全面的禁毒工作声势浩大,以发动群众检举、广泛宣传教育、掌握处理尺度为基本方法。

当时,全市共组织了有3万人参加的宣传队伍,分头召开控诉会、座谈会和检举揭发会,与会者累计达250万人次。

为了让社会上的吸毒者自动觉悟,民主妇联等群众团体与街道、里弄联合起来,组织曾经有过吸毒史的居民现身说法,以激发群众对烟毒的仇恨。

公安、司法部门严格掌握量刑判刑的标准,处理毒品犯罪分子。对于涉及制毒贩毒案件的有关人员,根据其行为轻重,分清不同的性质,以区别对待。

在处理时将一般的吸毒者,与制毒阪毒者区别开来;在制毒贩毒者中,本着“小犯、从犯、偶犯从宽,大犯、主犯、愤犯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分别处理。

为了达到打击和教育的目的,司法部门还充分利用处理案犯的机会,在市、区、街道和里弄分别召开各种巡回审讯大会或公审大会,当众依法对烟毒罪犯进行宣判,对自动投案或坦白、检举,有立功表现的,则予以当场释放。


这一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在全市各个角落展开后,多少年来始终禁而不绝的烟毒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得到了全面的控制。

由于1951年对社会上的烟毒现象进行了局部性集中打击,并逐步形成了一个“禁烟禁毒人人有责”的社会环境,因此,在全面开展禁毒工作的1952年中,全市范围内查获的烟毒案件却反而比上年减少了许多,只有61起。

上海全面的禁烟禁毒运动,从1952年的8月开始,到11月底就已基本结束。

这一期间由全市群众提供的检举制毒、贩毒、运毒的材料共达2.1万份。

其中,经查后确认有烟毒犯罪者共13685人,查获鸦片2.36万两,海洛因0.49万两,还没收、销毁了制造、吸食烟毒的工具6329件。

烟毒人犯中,因罪行严重或较严重而被判刑的共2483人,其中判处死刑的60人,死刑缓期执行的5人,200余人因认罪态度较好,或在政府颁布禁绝烟毒的法令后基本上停止活动的,或是经教育后表示悔改的,均未予惩办。11202人经集训和传讯教育后,交单位或街道群众监督改造。

对登记在册的897名有吸毒史的人,限其一年内戒绝烟毒;少数烟瘾较严重的,或年老有病的,按地区分别到指定的30家医院接受戒烟治疗,个别经济困难的,还予以免费住院戒烟。

在禁毒工作中,市人民政府拨款3.6亿元(人民币旧制)作为戒毒医疗费用和烟民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于这一时期在全国、特别是大中城市范围内均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并及时禁绝了种植和贩运毒品的来源,因此,全国除个别地区之外均具备了禁毒的社会基础,加上公安、海关机构严格检查防止海外毒品进入,在1953年,全市发生的烟毒案锐减为51起,次年更少,只有8起。

可以说,至此上海已成为基本上无毒可吸、无人吸毒的城市了。


2、禁止赌博


在旧上海,赌博业的性质相当复杂,政府对其采取了极为暧昧的态度,各种类型、规模的赌博活动层出不穷。

参与各种赌博的普通民众,既有将其作为一般娱乐性活动对待的,更有沉湎其中不能自拔,最终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

就赌博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实不亚于毒品和妓业。

解放以后,为了净化社会风气,整顿社会环境,赌博活动毫无疑问地被作为禁绝的对象,并首先从拥有一定势力的赌博业霸头入手。


在整顿社会治安和镇压反革命的行动中,一批惯以聚赌抽头、危害杜会的流氓恶霸,以及将赌博为常业的赌头赌棍分别被逮捕法办,或者送到收容所、农场劳动教养。

随后,一批公共赌博场所被废除,改建为文化娱乐或体育场馆。

1951年7月,位于今陕西南路的逸园跑狗场改名逸园体育场,后改建为文化广场;8月,位于今南京西路、西藏北路的跑马厅被上海市军管会收回,经过改造,辟为今天的人民广场和人民公园两大部分。

其他如原位于陕西南路的回力球场,改建为卢湾体育馆(今迁至陕西南路肇嘉浜路);位于今愚园路的好莱坞赌场,改建为长宁区工人俱乐部。

上海解放之初对赌业霸头的集中打击,以及取缔规模较大的赌博场所等措施,为禁赌工作打下了基健。

从总体成果来看,过去那种数百上千人的聚众狂赌,以及一掷千金式的豪赌现象基本上已不复存在,但分散在街道、里弄的设摊聚赌现象,仍然未能得到遏止。

尤其是在居民状况比较复杂、地区环境比较恶劣的一些地方,赌博活动仍然相当活跃。

据1951年时闸北区的居民反映,该区的不少地方,赌博风气依然盛行,不仅有“彻夜通宵”的,还有“白天聚赌”的,为此经常发生纠纷,乃至盗窃、抢劫之事。

如蒙古路117弄,每到夜间便有暗娼聚集,赌头设局,“不肖之徒,恢复过去作风”。在交通路至大洋桥一带,“常有非法赌博”。

处于当时市郊结合部的闸北中兴路地区,以棚户住宅为主,这里的赌博风气更为严重,甚至有“日夜成群聚赌现象”,因而引起广大居民的强烈不满。类似的状况,在上海的其他地区也时有发生。

直到1953年时,仍有“里弄内居民及中小型工厂中工人,赌风较盛,晚上通宵,往往造成家庭不和睦或负债累累”的现象。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赌博活动,当时政府采取的方针是:

“一、抽头聚赌者公安局坚决取缔,并严格处理为首分子。

二、逢年过节家庭娱乐性质的赌博,是旧社会遗留给群众的旧风俗,公安局不能硬性取缔。”

但是,为了提倡键康的社会风气,“应建议宣传部门运用各种宣传方式通过工会、组织教育群众自觉纠正,并积极提倡正常的文娱活动。

这种明确重点,区别对待的方针,还是比较符合当时大部分群众的业余生活需要的。为了进一步遏止赌博活动的泛滥,政府还严禁生产和运输、销售赌具,并集中开展了几次打击行动。


如在1953年的5月至7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禁赌行动,根据上述原则,共取缔危害社会治安的聚赌摊、点400余处,惩处了一批首恶分子。

到了1954年,市公安局发布禁赌通告,再次展开了较大规模的社会性禁赌工作,对严重违法且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实行收容教养。

与此同时,各工厂企业和街道、里弄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逐步控制了社会面上的赌博活动,居民家庭中的娱乐性赌博活动,也有所减少。


3、全面禁娼


在旧上海的繁华中,妓业是各种畸形消费行为中极为突出的一个方面,解放以后这一现象虽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在从事这一“职业”,有些妓女竟然连政府干部、解放军战士也敢引诱。


(一)全国禁娼的两种方式


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仅是人民政府亟待考虑的,也是全社会所关注的。

但是,上海没有像北京等大城市那样,立即宣布取缔妓院、妓女,而是采取了严格管理与限制发展,直至全面禁绝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基本消除了娼妓现象。

从1949年6月到1958年全市基本消灭娟妓现象。

解放以后,全国其他城市在取缔妓业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北京方式”。

即在最短的时间内,集中政府的一切人力、物力,立即封闭所有妓院,审查所有的妓院老板、领家、鸨儿,收容所有公娼及暗娼,对她们进行集中教育,对患有各种疾病的人进行彻底的治疗。

北京市开展这项工作是在1949年11月21日,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的一个多月以后。

二是“天津方式”。

采用先限制,再引导,最后彻底取缔的办法。这项工作从1950年1月5日天津市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关于妓女问题的决议开始,到1951年11月,禁娼工作已基本上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上海的禁娼工作既不同于北京,也有别于天津,而且在当时全国各大城市中,全面禁娼的时间也比较晚,其出发点,诚如当时主持改造妓业和禁娼工作的领导人之一、市民政局长曹漫之指出的:

“如果我们一解放就取缔娼妓,既没有足够的医疗条件为她们医治性病,更没有专项的经费为她们安置就业,其结果只能把她们从妓院推到社会上去,使她们流离失所,暗中卖淫,这就会造成比公开挂牌更惨的悲剧。我们既然收容了妓女,就要对她们的出路和新生负全部责任。”

以上海当时众多妓女的为娼原因分析,出于生活所迫者占了绝大多数,那么,反过来说,一且她们失去了这个生活来源,而社会又无法向她们提供新的、正当的、足以自食其力的职业,这些人无疑又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对于这一点,无论公娼私娼,其实都是一样的,上海没有在解放以后立刻禁娼,原因就在于此。


(二)上海方式


但是,为了给以后的改造、取缔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在全面禁娼工作展开之前,则进行了一系列细致而周密的准备。

严格管理,限制发展,是为全面禁娼打下良好基础的重要手段。

1949年6月,配合整顿社会秩序,市公安局行政处主管治安的部门,以及各分局正俗股或特种营业科即统一责令妓院、妓女必须限期登记,审核发照,同时作出一系列规定,如狎客涉足妓院,必须登记姓名、地址和职业,报公安主管部门备查,妓院不得容留公务人员和身份不明者,妓女患有性病不得接客,妓女不得上街拉客等。

同年7月底,又公布了条款更加具体的《管理妓女妓院暂行规则》,在上述规定中又增加了不得吸毒贩毒、不得摆花酒大请客、不得虐待妓女等条款,并规定废除妓女与妓院之间一切契约,妓院应无条件允许妓女自由。

登记措施和暂行规定的公布,具有清理社会秩序,整顿社会风气的意义,也极大地制约了妓院的营业活动,以致1949年6月以后,就不断有一些妓院因背业状况不良而自动停业。

据公安局特营科正俗股当时向社会公布的数字,至1949年6月30日,全市登记在册的妓院比5月份时减少了69家,妓女中则有234人转业从良。

到了8月份,全市妓院数量继续减少,为396家,妓女也减少了172名。

其中:

回乡生产者89人,从事其他职业包括进工厂者33人,结婚者15人。


到10月份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妓女、妓院登记时,上海的妓院已减少至264家,妓女人数也减至1243人。

彻底取缔娼妓制度的行动是从1951年11月中旬开始的。

1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召集全市的妓院业主,向他们宣布了立即停业的通知,同时还要求他们负责为在留的妓女治好性病,帮助妓女解决生活出路,不得将公安局的通知隐而不报,更不得采用欺骗、强迫等非法手段将妓女赶出妓院了事。

此外,今后不得引诱妇女秘密卖淫,如有违背,必将予以严惩。

但是,这些业主回去后并未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办,有的甚至连通知都没有向在留的妓女传达,有的还威胁那些听到了风声而要求离院的妓女。

11月22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又召集了登记在册的180余名妓女谈话,向她们说明了业主不遵照通知办事的违法性,又指出了妓女现象的罪恶根源和危害。

11月23日,在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专门讨论了取缔残存妓院,解放妓女的问题,并作出决议,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采纳公安局、民政局报告中的有关决定。

同时还建议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暗中活动的妓女加以取缔,并号召全市各界人士共同协助政府搞好这项工作。

11月25日晚7时左右,市民政局、妇联和配合行动的里弄干部约200余人集中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副局长则在通州路妇女劳动教养所。

晚8时,取缔残存妓院、收容妓女的行动开始了。在各妓院,院主被集中起来拘押到地处本市郊区的漕河泾第一劳动教养所,等待进一步处理。

妓女们先集中到附近的公安部门登记,再用大客车送往通州路妇女教养所。

其间,还进行了清点妓院财产,销毁淫秽物品等工作。整个行动历时14个小时,到26日上午10时左右基本结束。

全市共封闭妓院72家,对324名违背政府法令的妓院老板、鸨儿实行了拘押审查。收容公娼181名,暗娼320名。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了公开的卖淫、宿娼以后,各种暗中进行的卖淫宿娼现象仍未得到完全挖制,公安、民政部门,于1952年9月25日开展了第二次较大规模的收容妓女行动,主要目标是暗娼和以卖淫为主要手段来扰乱社会治安的女流氓。

另外,由于宿娼已属非法,所以这次行动中也对正在宿娼的嫖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与本人工作单位取得联系,以敦促其配合教育,如属屡教不改者,则严加处罚。

仅25日一夜,全市范围内共收容暗娼940人。

为了彻底杜绝卖淫宿娼现象,1953年8月间,公安部门又集中开展了第三次收容行动,共收容暗娼和女流氓400余人。

自1954年底起,开始采取发现一个,收容一个的政策。此后直到1958年,上海将打击卖淫宿娼活动作为一项改造社会风气,清除腐败现象的经常性工作,以突击性收容与随时发现、随时收容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巩固禁娼工作的成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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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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