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新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2月27日讯(记者 张敏敏)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享受单位职工福利、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将劳动者安排到与其有关联的新单位上班,以期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这种做法可行吗?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振花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20年5月,姚某入职一教育科技公司任职网课老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0年5月6日—2023年5月5日,工资2000元/月+课时提成。2021年3月,春雨公司与姚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将其安排至有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工作条件均不变,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春雷公司。2021年12月,新公司以姚某未完成每月最低课时,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姚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新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6000元。

新公司辩称,姚某连续两个月上课课时低于规定的每月最少课时50课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且姚某仅在公司工作9个月,其要求的赔偿年限有误。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姚某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公司以姚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首先举证证明姚某未完成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总课时,其次应证明该月度总课时未完成的原因系因姚某个人原因。但本案中,造成姚某月课时不足的原因系受公司排课数量及“双减”政策等因素影响,并非姚某本人原因造成。因此,公司以姚某违反《全职讲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姚某与前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前公司变更为新公司,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且前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应将姚某在前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其在新公司工作的年限,即计算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计算,姚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6610元,新公司应支付姚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6610元×2月×2倍=26440元,姚某主张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姚某的诉讼请求,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多少由劳动者在本单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决定。关于工作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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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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