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中日两国女性继承财产大不同,一个妆奁丰厚,一个啥都没有

关于继承财产问题,对于宗族宗法主导的中国社会而言,一个家庭首先看重的是祖先血脉的延续与纯净,其次才是家庭经济的传承,甚至财产的传承主要是为了血脉的延续而服务的。

即使在“户绝”的家庭中往往为了延续血脉也必须从血缘家族中选择嗣子。在这种理念之下,同一血脉的后代无论嫡庶、男女都被一视同仁,他们对家庭的财产都有着不容否定的继承权利。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般形态是男性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处于依附于男性的地位。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依附状态会随着女性地位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女性相对男性所处的劣势地位却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古代女性的财产继承也是依附于家庭中的男性成员的。

妻子的财产继承

中国的封建制度在十四世纪后期的明代已经发展到空前加强的时期。与前代相比,通常认为这一时期的女性地位有所降低。这时期妻子的财产地位完全依附于其夫身上。一旦夫妻的婚姻关系结束,妻子不仅分不到夫家的财产,甚至连从娘家带来的妆奁也必须按夫家的意愿来决定其去留。

在丈夫活着的情况下,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处分权通常由家长把持,妻子是没有权利对财产进行处理的。但是当丈夫去世,即妻子变成“寡妻”的情况下,她在家庭中的财产地位才会发生变化。

寡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在有子的情况下,寡妻通常要与亲生子组成小家庭。财产按照均分的原则要由其子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在其子年幼时,寡妻要替幼子监督与管理这份财产,待幼子成年后再交接财产。

其二,在无子的情况下,户绝家庭的寡妻通常能够继承夫家的被称为“孀产”的全部财产。但是户绝家庭往往要按照法律规定另立嗣子,这笔寡妻继承的财产实质上还是嗣子继产的一部分,即嗣子对寡妻要行奉养与送葬的义务,而在寡妻死后,其所继承的财产由嗣子所有。

也就是说,妻子实际上是没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的,她所拥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及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寡妻只是财产转移过程中的一个中继。而且,即使这种有名无实的财产权也必须建立在寡妻为夫守志的前提下,一旦寡妻改嫁,这种财产权便被剥夺。

妾的继承权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但是由于法律允许庶子与嫡子均分财产,因此实际上也包含了妾的赡养费用。

女儿的财产继承

《大明令户令》规定:儿对家庭财产拥有继承权的唯一前提便是户绝家庭且没有嗣子的情况。在有亲生子或嗣子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赋予女儿财产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女儿对身家财产的继承权利往往要超出法律的限制。

其一,嫁妆是女儿从生家分得财产的最普遍方式。嫁妆,通常也被称为妆奁、奁产,指的是女子出嫁时从生家获得的陪嫁财物。尽管明代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女儿的嫁奁,但无论是从社会习俗还是官府的判决来看,都已经认可并维护这种嫁奁形式的财产继承。

其二,即使在有嗣子的情况下,女儿往往也能分得生家的财产。

十四世纪后期日本女性的财产继承

在日本社会进入律令时代之后,由于母系氏族的残余还较为严重,女性与男性基本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甚至女性往往还处于优先地位。但是至十四世纪后期的室町时代,日本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完全丧失。这大致是由于两个原因造成的,即婚姻形态的变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其一,婚姻形态的演变。

律令制度建立之后,日本社会中招婿婚开始渐渐取代原先的访妻婚。所谓招婿婚,就是女方家庭招婿上门,女婿通常要生活在女方的家庭中。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女性往往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比如六世纪末的大化改新至八世纪初期的奈良时代,日本社会中先后产生了六位女天皇,这种情况无疑说明女性在继承权上与男性相当的地位。并且在招婿婚下,女性无论是身份还是财产方面,都拥有不可否定的继承权。

十二世纪镰仓幕府的建立标志着日本进入武家社会,男性占据了主导地位,随之便是父权意识的空前发展。后来由于武士在战争中的地位压缩女性的生存空间。招婿婚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嫁娶婚渐渐取代招婿婚成为婚姻的主要形态。

在武家社会中,建立了一套等级严格的封建秩序。与中国科举取士不同,日本社会无论是官职还是爵位完全是世袭,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社会的婚姻完全沦为维持和加强家族利益的工具,嫁娶婚不再听从子女的意见而是由家长任意操作。

女性的婚姻首先并不是自己做主的,而是要经过家长及其他亲族的承诺与允许。因为女性成为联姻的工具与牺牲品,因此在嫁娶婚下,女性的身份与财产继承权被完全剥夺。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性也完全丧失,其成为家庭中男性成员的附庸。

同时,随着家督继承制的确立,为了家族利益和家业延续,诸子分产被长子继承所取代,非长子被剥夺继承权,女性则完全被排斥在外。

其二,儒家思想的影响。

五世纪左右,中国的儒家思想开始直接或间接地传入日本。对于日本社会而言,对儒家思想基本秉持“利我者留,不利我者去”的原则进行吸收,因此不同于中国社会,儒家思想对日本社会的影响并不广泛。但是其中的某些思想却被日本社会推崇备至,甚至当做金科律令,其中典型的当属“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

受此观念影响的日本社会不仅仅提倡女性的“三从四德”,将女性作为男性手中工具而任意摆布,更出现了一系列宣扬女性道德规范的文章理论,如《女实语教》、《女小学》、《女中庸》等等。可见,女性已经被剥夺了自我主张,成为依附于男性的附属。

十四世纪后期中日女性财产继承差异比较

中日两国女性对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曾经有着不可否认的权利。但是不同于中国女性权利的一脉相承,日本女性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历经从有到无的转变。与生俱来的财产继承权利随着历史与时代的变迁,最终被完全剥夺,从中可以看出日本社会不同于中国的变化。

尽管在法律上受到种种限制,但是中国女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往往拥有远超法律规定的财产继承权利,而且这部分财产权利无法被剥夺或削减。无论是作为母亲、妻子还是女儿,尽管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一直变化,但是她们都对家庭财产有着一定的管理与处分权,这成为女性财产权利无可争议的组成部分。

不同于家庭中男性成员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习惯上都认可的财产继承权利,女性的财产继承更加隐秘。这份财产通常并不以公示的形式出现,而是在女儿出嫁时,由生家准备的嫁奁。这部分财产是不并入夫家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听从夫家的支配。可以说,嫁奁是女性成员从其生家获取的能够自己完全支配的一部分财产。

女性财产继承权不仅仅反映了中国社会对女性的宽容与认可,更是对家庭血缘关系的维护。因为与男性成员相同的是,女性成员也继承了同一祖先的血脉。因此,虽然儒家传统思想导致“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但是无论是从血缘关系出发,还是父母对女儿的疼爱,往往出于习惯,都会给女儿一笔较为丰厚的嫁奁,以作为女儿外嫁的补偿。

不同于中国女性尽管隐蔽但仍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权利,日本女性的财产继承经历了从辉煌到沦丧的转折,最终被完全剥夺。在招婿婚下,女性处于婚姻的主导地位,因此女性在社会中地位较高。

在这这种婚姻形态中,女性的财产继承基本等同于男性,甚至往往出于习惯而优先于男性。但随着嫁娶婚的兴起,婚姻形态中的主导从女性变成了男性,女性的地位一落千丈。再加上此时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与冲击,“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成为社会的主流。

女性成员不仅仅在家庭中依附于男性成员,也成为家族联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被完全剥夺。女性财产权利的丧失不仅仅反映了日本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更反映出日本社会对血缘关系的漠视。在日本的传统观念中,家庭内最重要的是家业的传承,而不是血脉的延续。因此,在为此服务的家庭制度中,女性的财产权便被牺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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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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