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年间,幕府市场融通的财政体系促进政策的特点是什么?

天保年间,幕府市场融通的财政体系促进政策的特点是什么?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天保改革虽以“复古”为旗号,但实际实施的政策并未以农业政策为主,而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萌芽相出台了彻底的财政紧缩政策和强制性的流通统制政策。

财政政策的实行

首先,为重建石高制的财政体制,限制“四民”社会各阶层的流动,幕府颁行“人返令”,令脱离农村进入城市的下层平民回到农村。但与宽政改革不同,天保改革缺乏有效的归农配合政策,没能真正实现复兴农村的目标。

其次,为紧缩财政,天保改革延续宽政改革的路线,厉行俭约、匡正风俗,政策由抑制富豪町人的奢侈扩大为统制一般庶民的日常消费和文化生活。

再次,在商业流通领域,面对市场经济下商业行会囤积货物抬高物价的情况,幕府于天保十二年(1841年)下令解散商业行会,改由町人自由交易,从而降低物价,并禁止批发经营、要求商人专营零售。

但幕府未能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错误估计了商业行会对物价的控制能力,解散令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同行内纠纷因行会解散导致同行间的调解、融资无法实现,市场更为混乱。

以“复古”为旗号的天保改革是幕府在内忧外患中整肃内部统治、重振幕藩体制的最后尝试,但从实际效果而言,天保改革只是幕藩体制面对市场经济时以先贤为榜样、维系江户初期“四民”社会稳定繁荣的理想。商品经济产生的财富没能有效纳入税收系统中,既没有改变下级武士的贫困状况,也未能阻止农民阶层向町人阶层的流通。

改革末期的天保之令

为抑制物价上涨,幕府不仅取消了商业行会,还于天保十三年(1842年)九月发布降息令,对金银借贷利息上限进行限制,并对高利贷款者予以处罚,以打击以放贷为生的利殖商人,为负债者(多为下级贫困武士)减轻压力。

然而债权人利益的减少导致实业商人的正常融资愈发困难,反而陷入金银不流通、商品囤积、物价上涨的状况。天保十三年(1842年)十月老中水野忠邦曾向江户町奉行咨询,是否可以发布弃捐令。

江户町奉行的回复如下:近年来商品金银难以流通,对金银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经济改革的效果,依愚下之意,金银贷借是世上促进商品流通的第一要务,对其纠纷的处理应紧随时势。享保初期因弃捐令(弃捐之御触)的颁行,商品难以流通。近年来各类税收穷困,因金银债务纠纷的裁判增多,奉行所的工作混乱不堪。

江户町奉行以享保之令的颁行为例,认为对金银借贷纠纷的妥善处理是影响商品流通之第一要务。享保之令颁行时期,奉行所广泛将纠纷交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处理,债务人强势,对债权人不利,赖账现象严重,商人不愿融资,严重影响了商品流通。

可以看出江户町奉行并不赞同通过颁行相对济令处理金银债务纠纷。但该回复也提到,近年来金银债务纠纷过多,导致奉行所的工作混乱不堪,如若不颁行相对济令,裁判机构的司法效能又难以应对如此众多的数量。

开始受理金银借贷

基于以上现象,水野忠邦在町奉行的意见基础上,于天保十四年(1843)五月十五日,发布有关金银借贷如何处理的文件(后简称天保五月之令):因宽政九年起至今为止发生的金银借贷纠纷予以受理。

这之前更为久远的债务纠纷,按已付利息结算。现依新规,付利息的借贷、存款纠纷有凭证的,应仔细审查确认,如属于不依当事双方真实意愿的交易,以当事人间的具体情况调解(相对济)处理,奉行所请勿混淆。

依据江户町奉行中的意见文本及天保五月之令的正式文本,该令采纳了江户町奉行的“金银出入乃融通之要务”意见,同时也考虑到裁判机构司法压力的缓解,对已经发生的金钱债务纠纷予以受理,但对新产生的付利息的借贷、存款纠纷,应仔细审查确认,如属于不依当事双方真实意愿的交易,以当事人间的具体情况调解处理。

天保十四年(1843年)闰九月十三日,水野忠邦下台,土井利位主导幕政。同年十二月,土井利位对由勘定奉行户川播磨守、榊原主计头等勘定奉行所相关的六名官员咨询有关金银借贷如何处理的意见。

官员们在回复中以“每五十年左右就会发布一次相对济令,如果这次不颁布相对济令,反而会使世间陷入不通融的状况”为由建议颁行相对济令,理由虽然荒唐,但这是唯一一份载有关于天保十二月之令立法目的的文件。至少可以确认,德川幕府出台的目的之一为了金银融通的顺利进行。

于是,天保十四年(1843年)十二月十四日幕府颁行了相对济令(后简称天保十二月之令):世上的金银借贷纠纷最初乃相对之事,本不应受理。

因今日以前的金银借贷纠纷提请的裁决,不予受理。今日以后对借贷纠纷予以受理,不论赊买赊卖、工匠工资等纠纷,同借贷纠纷处理。但因今日以前产生的金银借贷事务提请裁决的,由奉行所调解处理。已存在的金银借贷纠纷,当事双方按真实意愿当面交谈解决。

如若受理裁判请求,双方不遵循真实意愿,属败坏道德之事。宽政九年诸金银借贷之事,全凭双方的真实意愿促成交易达成,故此令规定奉行所此类事务不予受理。

从天保十二月之令的正式文本也可以看出,德川幕府依旧强调金钱债务纠纷乃相对之事,不应劳统治者裁判。同时,该令同样对不同时间段的债务做区分处理,不受理的范围仅限已经发生的债务纠纷,并给出不予受理的理由系因此类纠纷提起裁判,当事双方均未遵循交易时的真实意愿才会产生纠纷,是道德败坏的行为。

再次,对新发生的金钱债务纠纷予以受理,只不过不予裁决,而是由裁判机构调解处理。结合前文所述,天保五月之令、十二月之令颁行原因以恢复金银融通为主要目的,同时也保留了德川幕府对于金钱债务之事应当事人自行解决的态度。

可以看出,为促进商品流通,稳定物价,此二令对町人阶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妥协,对新发生的金钱债务纠纷予以受理。

从宽文元年(1661年)第一次颁行相对济令到天保十四年(1843年)最后一次颁行相对济令,相对济令的历史几乎贯穿江户时代始末,江户初期与幕末的社会存在较大改变,其中两条重要的线索即商业与财政。

以1657年明历大火和享保年间财政赤字为时间节点,相对济令的颁行原因及历史沿革得以清晰的展现。江户初期,为保障新兴政权的稳定运行,德川幕府在民间细故的处理上遵循一套具有身份性与等级性特点的纠纷解决程序,“四民”社会秩序得到稳定。

通过民事裁判程序维系四民社会秩序的本质,是通过法律实现扈从式封建制支配结构背后的道德伦理体系。

从而使幕藩体制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财政收入体系得以保障,幕府将军与其封臣、家士之间的支配关系得以稳固。但行政与司法的职能混同,与涉及金钱债务纠纷提请裁判必须具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的规定,为后来江户大火后颁行相对济令作为应急政策埋下了伏笔。

明历大火以后,德川幕府三次颁行相对济令。从德川幕府面对的客观条件而言,早期相对济令是江户大火后效率低下的裁判机构应对金钱债务纠纷增对的应急政策。

从德川幕府统治的视角而言,金钱债务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没有尽到检查债务人财务、信用状况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不应由统治者进行裁判,对其受理是统治者的恩惠。财政赤字出现后,面对市场经济和货币经济迅猛发展,德川幕府进行了三次经济改革,期间六次颁行相对济令。

经济改革政策与客观社会条件共同导致金银债务纠纷数量激增,三大经济改革时期的相对济令不仅仅是作为“诉讼爆炸”出现后的应急政策,更是为配合财政体系改革颁行的辅助政策。

随着财政赤字愈发严重,德川幕府已然意识到基于自然经济财政体系的家产制官僚与市场经济、货币经济迅速发展的不适应,但依赖自然经济的幕藩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先进生产关系间的根本矛盾,是无法通过颁行若干条应急法令便可修正的。

德川幕府没有通过自我改良解决落后体制与先进生产力之间的社会根本问题,其结局只能是更为彻底的革命。

相对济令的沿革展现了近代以前日本统治者面对“诉讼爆炸”的束手无策,即使通过商业行会的调解或传唤催告等方式协助债权人寻求救济,将无法处理的纠纷解决完全交由民间内发机制来处理也是不可取的。

总的来说,相对济令与“诉讼爆炸”背后的张力,不仅是基于农业税收的的财政税收体系与基于货币经济、市场经济的商业发展的脱节,更是依赖自然经济的封建支配结构与市场经济的先进生产关系间的根本矛盾。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2

标签:天保   幕府   自然经济   政策   行会   债务   金银   裁判   市场经济   年间   纠纷   财政   体系   市场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