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审结一起由盘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一案,被告人林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月,周某某(已判刑)召集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石某某、邹某某、何某某(邹某某、何某某均未满十四周岁)等人,从盘州市坐面包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长水机场,周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坐客车,屠某某等人坐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磨憨口岸,后周某某、屠某某、林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石某某、何某某等人于勐腊县磨憨口岸旁边便道徒步偷渡出境至老挝。
2021年12月21日,林某某等人从勐腊县磨憨口岸入境时被抓获。2022年1月11日,林某某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
2022年2月7日,屠某某由勐腊县磨憨口岸入境时被抓获。2022年2月28日,屠某某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在周某某的组织下,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和从轻处理。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 朱刚 图 陈娅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田维娟
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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