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企稳致远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据《中国经营报》曾经披露,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简称“北银消费”)与一些中介公司合作拓展客户,部分合作公司借此从北银消费违规套取资金,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贷。而贷款客户并非实际资金使用人,而套取出的资金却不知所踪。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尚属新事物,2009年在开展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基础上,银监会2013年底11月即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试点推广在全国。于是,消费金融公司迎来了历史发展契机,截止2015年三季度末,全国已开业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计达508亿元,累计实现利润12.23亿元,累计服务客户560万余人,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能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并获得发展,缘于当前国内形成了消费新需求,只有创新消费品等相关产业和服务业供给,才能为丰富群众生活、释放内需潜力、弥补民生短板、推动工业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提供动力。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具有拾遗补缺作用,是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重要补充;且通过消费金融信贷能使国家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得到更好实施和更人性化体现。

显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好机会,充分履行企业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开展业务,并抢抓发展机遇,蓄积发展能量,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不能辜负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殷切期望;作为广大消费信贷需求者应自觉树立高度诚信意识,做金融消费信贷忠实捍卫者,与一切不诚信、不守法的信贷行为决裂,不能让消费金融信贷在被消费者欺骗或赖账中过早“夭折”。因此,只有消费金融公司与消费信贷客户双方形成利益共识,搭建信任和合作平台,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消费金融公司才能企稳致远,并不断发展壮大。

具体说,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信贷管理机制和风险管控办法,避免经营中出现严重背离经营宗旨倾向,不能为了快速发展业务而忽视风险,不能为了业务盲目扩张而放弃应有警惕和原则,否则经营就会走进死胡同,最终有被淘汰出局的危险。

北银消费被陷入中介公司设计的“拉人头”骗贷陷阱及官司缠身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中介公司资质及其真实意图缺乏了解,对贷款客户真实情况缺乏掌握,对资金真实流向缺乏跟踪监督。一句话,为了信贷业务扩张放弃了对信贷的严格监管,为了经营利益对中介公司和客户丧失了应有警惕。因而,下一步全国各类消费金融公司应以北银消费信贷“被骗案”为前车之鉴,端正自身经营指导思想,自觉维护经营形象,坚持谨慎发展原则,严格审查业务合作单位及信贷客户资质,净化消费信贷环境,确保信贷真实性,使骗贷、赖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消费金融公司合作者及消费信贷者应珍视自身形象和声誉,严格信守合约,充分表达真实意愿,遏制利用合作平台行欺诈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之实;尤其广大消费信贷客户不能被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合作机构的假象所迷惑,充分了解各类中介公司担保贷款条款及情况,不清楚之处可向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咨询;尤其要消除贪图“小便宜”心理,不被中介公司给予的一丁点好处费或允诺的虚假条件所迷惑,重视自身信用状况,避免陷入无尽的债务纠纷之中。

纵观此次参与北银消费信贷被“拉人头”的200多名“消费信贷”客户,就是为了贪图中介公司给予的800元至1000元的好处费及许诺不用还贷所欺骗,丧失应有风险警惕,最终被利用而上当受骗。因此,下一步无论是消费金融公司合作机构还是信贷客户,都应从北银消费中汲取教训,坚定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就是给自己拓展生路的信念,营造良性互信关系,中介公司和消费信贷客户才能获得消费金融公司更大的支持,中介公司也才能发展壮大,消费信贷客户也才能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否则无异于自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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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6

标签:好处费   金融   公司   信贷   人头   试点   消费信贷   中介   资金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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